遂昌检察|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潘俊明受贿案一审宣判

10月27日 , 由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处级)潘俊明涉嫌受贿罪一案 , 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 以受贿罪判处潘俊明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潘俊明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检察机关指控 , 2014年至2017年期间 , 潘俊明利用其担任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主任、松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 , 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其中30万元系未遂) ,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数额巨大 , 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潘俊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
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 采纳了遂昌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 作出上述判决 。
【遂昌检察|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潘俊明受贿案一审宣判】来源:遂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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