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卖出价和买入价明确了( 二 )


根据40号公告 , A公司划转部分股票的卖出价为其买入价10元/股 , 而不是市场价15元/股 , A公司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为0 。 另外 , 根据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 B公司取得甲公司的5000万股票的买入价为A公司的卖出价 , 即10元/股 。 假设B公司减持该5000万股甲公司股票 , 平均减持价格18元/股 , 则B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8-10)×5000÷(1+6%)×6%=2264.15(万元) 。
可以看出 , 对股票无偿划转 , 40号公告通过将划出方的买入价平移至划入方的方式 , 对划出方在划转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给予递延处理 , 将划出方本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递延至划入方在减持股票时一并缴纳 , 是对国企改制重组的税收支持 。
其他税种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无偿划转 ,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同时 , 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 。 此时 , 纳税人须关注相关使用条件 。
企业所得税方面 , 如果符合“两类架构、四种方式” , 即100%控股母子公司之间或兄弟公司之间划转 , 并同时符合其他条件 , 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即: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票的计税基础 , 以被划转股票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 上例中 , 由于A公司与B公司同属乙集团100%持股 , 如其他条件满足 , 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 上述“其他条件”包括:按账面净值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
印花税方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规定 ,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 , 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 , 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40号公告明确了无偿转让股票时的卖出价和买入价 , 促使相关市场主体有的放矢适用政策 , 但无偿转让的具体概念、转让主体、特殊目的转让(例如适用6%税率的一般纳税人能否将股票无偿转让给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等问题 , 尚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作者:姜新录 何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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