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父|常州一男子娶三个老婆 去世后1600万遗产不知给谁(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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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 根据原告诉称及被告答辩 ,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如何分割被继承人高父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 , 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 一般应当均等 。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高某2、高某3在高父生前未尽赡养义务 , 在其父经济困难时未给予帮助 , 故要求高某2、高某3少分或不分遗产 。 回顾高父一生的婚姻状况 , 多次结婚离婚 , 作为其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子女与高父来往密切各自有诸多不便 , 不能苛求 。 高父有退休工资 , 基本生活有保障 , 2011年1月11日突发脑溢血 , 高某2、高某3第一时间到医院 , 直至1月20日去世 , 全程参与 , 所有丧葬后事均有高某3主持料理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生养死葬 , 为此 , 原告认为被告高某2、高某3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 本院不予支持;高父去世后 , 高某3依据2011年1月28日四继承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全权处理高父生前的债权债务、塘心楼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 , 其所支出及原塘心楼房屋的收益应当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折算 , 原告方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 , 对被告所列的费用不予认可 , 是没有理由的 。 纵观全案 , 截止本案判决时被继承人的遗产有拆迁余款7149500元 , 高父去世后 , 原塘心楼维护支出241395元 , 原塘心楼出租收入175000元 , 两项相抵尚有66395元系被告高某3垫付 , 该款应在拆迁余款中先行扣除给被告高某3 , 故7149500元-66395元=7083105元属高父遗产 , 分配该遗产时考虑原告在高父去世时尚未成年 , 可以适当照顾原告 , 另外 , 在2011年至2019年长达8年时间 , 被告高某3在争取拆迁利益最大化的奔波中贡献较大 , 也应该适当照顾其继承权益 , 为此 , 本院确定原告高某1分得26%、被告高某3分得26%、被告高某2分得24%、被告熊某分得24% 。 被告高某3、高某2辩称原告的诉讼具有不正当性 , 拆迁款存于法院执行款账户 , 不存在有转移灭失等情况 , 所以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有原告承担 , 本院审查认为 , 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各当事人分得遗产的比例分摊 , 至于诉讼保全费被告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 , 本院予以采信 。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存于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中高父的遗产金额7149500元中66395元归被告高某3所有(此款系被告高某3前期垫付费用) , 余款7083105元中原告高某1分得1841607.3元、被告高某3分得1841607.3元、被告高某2分得1699945.2元、被告熊某分得1699945.2元 ,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分割完毕 。
【高父|常州一男子娶三个老婆 去世后1600万遗产不知给谁】诉讼费人民币67800元 , 原告高某1、被告高某3各负担17628元;被告高某2、被告熊某各负担16272元 , (此款原告已预交 , 三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迳付给原告高某1) , 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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