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老人:财产给你弟,不用你给我们养老。谁知转头老人就出尔反尔( 四 )


重点说说女儿“放弃继承”这个动作 。
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例如 , 子女几个在父母生前就内部协议好 , 谁分、谁不分、谁分多少 , 等等 。
那么 , 这种提前的约定 , 是否有效?这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 , 有效 。 因为这属于协议性质的东西 , 只要大家都签字画押 , 就有法律效力 。
一种观点是 , 无效 。 因为协议中涉及到的遗产 , 在签订协议之时不存在(没有发生继承 , 就不存在遗产的问题) 。 遗产继承 , 要以继承发生之时开始起算 。
这里给到大家的结论是:无效 。
继承 , 是以被继承人去世之时开始计算、遗产过户完毕为止 。 期间发生的动作 , 才为继承 。 继承未发生、即约定(注意 , 不是遗嘱)继承问题 , 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 , 不存在“继承期望”一说——继承 , 是“现货” , 而不是“期货” 。
继承权 , 只有在发生继承之后才会产生 。 继承权是因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会产生的一项权利 。 在此之前 , 不存在这个概念 。 那么 , 在本不具有这项权利的时候 , 就开始商量怎么运用这个权利 , 属于“纸上谈兵” , 没有任何意义 。
注意:这里给出的 , 是从法律意义上的结论 。 如果继承人之间都认可 , 就无所谓有无效的问题——例如 , 现在很多地方 , 还存在诸如兄弟姐妹们在老人健在时的分家析产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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