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金九银十招聘季求职( 三 )


司法实践中 ,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平等就业权纠纷主张相关民事权利 。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 , 应结合招聘岗位的性质、特点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向劳动者告知体检标准 , 不应出于对劳动者普通疾病的过度担忧而随意拒绝录用 , 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王宝荣
警惕“培训贷” , 小心求职“被贷款”
小韩在某招聘网站上发出求职信息后 , A公司主动向其发出面试邀请 , 称公司招聘的是编程人员 , 可以负责培训相关专业知识 , 只要完成实训即可安排就业 , 就业月薪不低于1万元 。 求职心切的小韩当即与A公司签订《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 。 约定:小韩自愿参加A公司组织的编程实训 , 培训费用为1.88万元 , 在通过实训考核后 , 公司承诺为小韩安排月薪不低于1万元的工作;为保证小韩不因经济原因错失机会 , A公司同意小韩以分期借款方式支付培训费用 , 分期服务费总额为4060.8元 , 共计24期;小韩尚未支付的款项即为A公司享有的债权 , 小韩同意A公司有权转让该债权 。 同时 , A公司让小韩在一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签字 , 内容为A公司已经将小韩尚未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转让给B公司 。
上述协议签订后 , 小韩尚未完成全部课程培训 , A公司即“跑路”失联 。 小韩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 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签订的《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 , 并判令A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A公司在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前 , 已经与B公司签订了《融资服务合同》 , 约定A公司将其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B公司 , B公司向A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 债权转让后 , 由B公司自学员账户中扣划到期应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A公司未按照《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的约定提供全部课程培训 , 亦未履行为小韩安排工作的合同义务 , 现A公司失去联系 , 公司业务处于停滞状态 , 双方所签订协议的目的因A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已经无法实现 。 故法院判决解除小韩与A公司签订的《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 , A公司退还小韩已经支付的培训费及分期服务费共计12136元 。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求职陷阱案件 。 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 , 打着岗前培训、提升竞争力的幌子 , 以求职者名义办理“培训贷” 。 求职者很容易被薪水高、福利好的工作承诺吸引 , 结果却发现自己被套路了 。 一旦公司资金链断裂或因其他原因“跑路” , 求职者不但无法正常接受培训 , 还可能基于其与第三方公司的借贷法律关系 , 被第三方公司追索“培训贷” 。 司法实践中 , 部分办理“培训贷”的求职者 , 因未按期偿还贷款而影响征信或被债权受让人诉至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者在求职时 , 一定要擦亮眼睛 , 选择正规的招聘途径 , 警惕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 尤其要警惕签署的各项文本 , 防止稀里糊涂“被贷款” 。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孙洪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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