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拿着赠与协议来要房 法院:驳回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 李春 通讯员 李冬冬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包养“小三” , “小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 当这段不正常关系结束之时 , “小三”拿着赠与协议向男方索要房子 , 男方反悔不给 , 双方各执一词 。 近日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权纠纷案件 。
【|“小三”拿着赠与协议来要房 法院:驳回】2011年 , 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白某相识并以恋人关系开始交往 。 2014年8月 , 叶某为了让白某有安全感 , 自己付了首付款并以白某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此后 , 除了日常生活开销由叶某负责外 , 他还及时将每月分期付款转给白某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
但“好景”不长 , 2019年2月 , 叶某与自己妻子离婚 , 白某没等来“转正”却等来了两人的分手 , 于是双方签订协议一份 , 约定房屋全部无偿归白某所有 , 后续分期也由白某偿还 。 但就趁白某搬离时 , 叶某对赠与合同反悔 , 更换了房锁密码 , 并且带着新的女朋友继续居住 , 曾经的“小三”眼看着落个人财两空 , 情急之下来到法院 , 希望法院根据赠与协议判决让叶某返还原物 , 搬离房屋 。
2020年7月9日 , 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 一审法院认为 , 原告认可案涉房屋首付款由被告出资 , 双方签订的协议显示案涉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 , 并非原告单方出资购买 , 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 亦未办理预告登记 , 显然原告诉请对案涉房屋的物权保护无依据 。 且原告在明知被告有配偶而与之同居 , 二人是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必须予以谴责的违法关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 一审的驳回诉请的判决作出后 , 原告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八年的青春最后落个人财两空 , 拿到判决书的白某悔不当初 。
成年人应有正确的婚恋观 , 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 不正当的恋爱关系一定会自食恶果 。 “近年来 , 类似的案件和判决还有很多 , 但都秉持着一个基本的原则 , 就是维护公序良俗等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 。 ”西峡法院法官李向阳强调 , 通过此类判决能够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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