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追剧也普法|《沉默的真相》里不可沉默的纪法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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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作家紫金陈的小说《长夜难明》改编的热播剧《沉默的真相》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支教老师侯贵平发现一黑恶团伙的犯罪行为 , 毅然与之作斗争 , 最终被冤身亡 。 两年后 , 检察官江阳着手对侯贵平案进行复查 , 结果连遭黑恶团伙阻挠打击 , 甚至身陷囹圄 。 在生命的最后 , 江阳引来办案高手严良介入侯贵平案 , 一场正义的接力赛就此展开 。
接下来 , 让我们再次跟随办案警察严良的“野路子” , 揭开剧中那些不可沉默的纪法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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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保障履职
剧中黑恶团伙犹如浓雾笼罩在江潭市 , 心怀正义的江阳、朱伟等办案人员接连遭受打击报复 , 轻者被处分降职、重者身陷囹圄 。 现实生活中 , 我们如何保护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免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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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 , 常面临激烈的利益冲突 , 特别是在一线同违纪违法问题作斗争的公职人员 , 其履职行为必然会引发部分人员的强烈仇恨 , 进而导致打击报复进而遭到打击报复 。
为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适用情形、适用程序及申诉途径作了详尽规定 , 以保障依法履职 。 如第五十三条规定 ,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 , 恢复名誉 , 消除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在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而在履行特殊职责的公职人员保护方面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出台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 则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加强人身安全保护等方面 ,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 为公正司法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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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 , 既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 还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公信力 , 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 而营造健康的履职生态 , 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保障 , 更需要全体社会公众的支持参与 。
为担当者担当 , 为负责者负责 , 为干事者撑腰 。
关键词2:泄露漏工作秘密
朱伟归案后 , 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侯贵平案有一名目击证人的线索 。 干警小罗掌握这个重要情报后 , 转手就泄露给孙传福黑恶团伙 。 泄露重要案件信息 , 小罗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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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第四十八条规定 ,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剧中证人情报线索 , 属于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中“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案情” 。 小罗泄露此情报 , 显然违反了前述法规 , 应结合案情性质给予其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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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纪律 , 保守秘密;秉公执法 , 清正廉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入警誓词节选
关键词3:诬告陷害
剧中有两处诬陷情节让人印象深刻 , 分别是朱伟被李建国诬陷刑讯逼供和江阳被胡一浪等人诬陷收受贿赂 。 李建国和胡一浪等人所需承担的责任有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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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诬告陷害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 。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 , 作虚假告发 , 意图陷害他人 ,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 , 其目的是使他人受到某种党纪或政务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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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 , 因李建国的陷害 , 朱伟被降职 , 但并未受到刑事追究 。 因此李建国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 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 , 予以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 而胡一浪等人的行为则直接导致江阳获刑 , 涉嫌诬告陷害罪 , 应视情追究刑事责任 。
坚决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
关键词4:私会当事人
江阳私下与调查对象胡一浪会面 , 结果被诬陷受贿 , 值得引起广大办案人员的注意 。 办案人员私会当事人是否违反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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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 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司法人员因办案需要 , 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 , 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的 , 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违者将依照相关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 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 , 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案人员应避免私下接触当事人 , 存在私下接触情形的 , 应及时报告 , 否则将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打铁还需自身硬 。
关键词5:黑恶势力“保护伞”
公安局局长李建国听命于孙传福黑恶团伙 , 想方设法开脱、包庇其违法犯罪行径 , 从泄露消息、阻挠调查到帮助杀死杀害关键证人 。 李建国是否属于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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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监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 应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 , 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 ,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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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剧情看 , 李建国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 应重点予以打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 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李建国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此外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 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因此 , 李建国若是党员 , 还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
坚决铲除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
关键词6:利用影响力受贿
副市长秦大川女婿曾祥东收受孙传福等人情色贿赂和金钱贿赂后 , 打着秦大川的旗号为孙传福等人谋取非法利益 。 那么 , 曾祥东是否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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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追剧也普法|《沉默的真相》里不可沉默的纪法真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曾祥东打着岳父秦大川的旗号 , 收受贿赂并为黑恶势力团伙谋取不正当利益 , 实际是利用了秦大川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是一种利用事实职权来进行受贿的行为 , 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但需注意的是 , 若副市长秦大川与女婿是共谋 , 那么秦大川就应该构成受贿罪 , 而曾祥东也应是受贿罪的共犯 。
家风好 , 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 , 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 。
关键词7:情色贿赂
真相大白后我们可以发现 , 孙传福黑恶团伙通过强迫女工的方式 , 向副市长秦大川女婿曾祥东提供情色贿赂 。 那么 , 如果党员干部接受情色贿赂 , 会触犯哪些党纪国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公职人员|追剧也普法|《沉默的真相》里不可沉默的纪法真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 , 予以开除:(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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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阶段我国法律对受贿罪的规定 , 更多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 , 而不能单纯按照情色贿赂来定罪 。 但党员干部接受情色贿赂若符合强奸等违法犯罪情形 , 则可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此外 , 还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
党员干部要做作风建设的引领者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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