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申请调取刑事卷宗 江苏溧阳公安擅自“加料”成被告

一起合同款纠纷案件 , 因被指私刻公章 , 2019年7月 , 合同纠纷涉案原告朱国才及第三人姜法忠被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 经问询、调取微信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后 , 两人至今未被认定有私刻公章行为 。
然而 , 这起私刻公章的刑事案件却成了朱国才和姜法忠讨要工程款的一道坎 。 “溧阳公安局将刑事案件中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 , 作为民事纠纷的证据移交给主审法院 , 干扰办案 , 违反了公安部的规定 。 ”姜法忠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采访人员表示 。
今年8月 , 姜法忠以行政违法为由 , 对溧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 10月15日 , 溧阳市人民法院向姜法忠送达了《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 , 该案件将在近期开庭审理 。
民事诉讼法院申请调取刑事卷宗 江苏溧阳公安擅自“加料”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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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 , 溧阳市公安局针对龙海集团的报案立案侦查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民事纠纷和解后总公司称公章造假
2011年1月 , 江苏商人姜法忠以个人名义与江苏龙海建设集团(以下简称龙海集团)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 约定龙海集团上海分公司由姜法忠承包经营 , 服从龙海集团管理 , 及时缴纳管理费 。 同时约定工程施工需要印章 , 应按规定办理 , 由龙海集团统一刻制 。
姜法忠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期间 , 因公司未正式注册 , 其所承包的项目合同一直由龙海集团出面签订 。 2011年6月24日 , 泓泰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泰公司)与龙海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将其位于内蒙古达拉特旗的一处厂区厂房交由龙海集团施工 。 随后 , 龙海集团将该工程交由姜法忠负责 , 姜法忠将该项目分包给朱国才施工 。
因龙海集团未按期支付工程结算款 , 朱国才多次找到姜法忠讨要 。 后经证实系泓泰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才导致朱国才的工程款被延期支付 。 2014年 , 龙海集团出面将泓泰公司起诉至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 , 并查封保全了泓泰公司的部分房产 。
“2015年9月16日 , 经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调解 , 泓泰公司与龙海集团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 , 随后龙海集团便申请解除了对泓泰公司的财产查封 。 ”姜法忠介绍 。 《和解协议》均在法院存底 , 也得到三方认可 , 且当时龙海集团还曾拿出在溧阳的一块土地作为保全申请人担保使用 。
后因龙海集团始终未向朱国才支付剩余1690万元工程款 , 2019年6月 , 朱国才将龙海集团及第三人姜法忠告上法庭 ,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
案件还未开庭 , 姜法忠、朱国才却因涉嫌私刻公章被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 原因是龙海集团报案称2019年4月至7月有人私刻公章以龙海集团名义在鄂尔多斯市参与诉讼 。 7月9日 , 溧阳市公安局对"江苏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被伪造"一案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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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 , 溧阳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称 , 除阿拉伯数字外 , 字迹上也有明显差异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刑事卷宗成民事案件证据被指违法
据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常公物鉴(文检)字[2019]60号《鉴定书》显示 , 龙海集团共向警方提供了包括15份盖有"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印文 , 及1份样本检材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204810000625"印文在内的送检材料 。 7月12日 , 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称 , 前15份印文与后1份样本印文除在阿拉伯数字标注上有明显不同外 , 字迹也有所不同 。
因此 , 龙海集团称未标注阿拉伯数字的印章即姜法忠使用的印章系伪造 。 但姜法忠表示 , 2011年为方便工作 , 龙海集团向其提供了一套小章 , 2017年时 , 被龙海集团签字确认后收回 。 此外 , 在2011年和2015年签订《施工合同》和法律文书时 , 均使用的是这套小章 , 且在诸多文件上还盖有时任法定代表人张龙海的印章 , 龙海集团此前并未提出异议 。 姜法忠的说法 , 在其提供的多份法律文书及合同中得到证实 。
从立案侦查至今 , 此案已调查近15个月 , 尚未结案 。 但在朱国才诉龙海集团及姜法忠的案件中 , 这起私刻公章的刑事卷宗却成为龙海集团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
据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5月18日宣判的(2019)内062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 龙海集团称 , 在此前的诉讼中 , 法律文书加盖的公章均系姜法忠伪造 , 朱国才诉讼案系恶意诉讼 。 同时 , 申请法院调取溧阳市公安局关于姜法忠私刻公章的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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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出具的《调卷函》中并未提到要调取姜法忠的微信记录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随后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向溧阳市公安局天目湖派出所出具(2019)内0621民初2953号《调卷函》称 , 因案情需要 , 需调取姜法忠、朱国才等人笔录、印章鉴定书及龙海集团的财务资料 。
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出具的《调卷函》 , 溧阳市公安局除提供了上述卷宗材料外 , 还将与此案无关的姜法忠微信聊天记录等也随卷提供给了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并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 。
“首先刑事卷宗是保密的 , 龙海集团如何得知卷宗中有哪些证据?公安机关又传唤了哪些人?另外 , 法院未要求调取我的微信聊天记录 , 溧阳市公安局为何作为证据移交给法院?”姜法忠表示 , 作为民事案件的第三人 , 本不应该被作为主要调查对象 。 溧阳市公安局的做法有干预经济纠纷的嫌疑 。
令姜法忠和朱国才庆幸的是 ,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并没有达到诉讼标的金额 , 但也并未采信龙海集团要求调取的姜法忠私刻公章的证据 。 对于私刻公章的认定 , 达拉特旗法院表示不属于受理范围 。
【民事诉讼法院申请调取刑事卷宗 江苏溧阳公安擅自“加料”成被告】目前 , 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
对于此案的进展及调取卷宗情况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 , 此案正在二审阶段 。 从法律基本常识来说 , 法院对公安机关有哪些证据材料并不知情 , 民事案件若非当事人申请也不会去调取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 只是公安机关提供哪些 , 法院就接收哪些 。
针对龙海集团为何得知公安机关卷宗材料的情况 , 10月15日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分别联系了龙海集团现法定代表人周瑜及原法定代表人张龙海 , 但均未得到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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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0日 , 溧阳市公安局出具《行政答辩状》称属协助行为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溧阳公安被指行政违法法院已立案
今年8月 , 姜法忠以行政违法为由对溧阳市公安局提起诉讼 。
姜法忠代理律师表示 , 关于达拉特旗法院向溧阳市公安局调取材料的范围 , 在《调卷函》中有明确的列举 , 其中并不包括姜法忠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 溧阳市公安局在法院未要求调取的情况下 , 主动向达旗法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 , 不属于协助法院调查行为 。
此外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 , 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 必须及时销毁 , 并制作销毁记录 。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应当保密 。 而姜法忠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溧阳市公安局所侦查的所谓印章被伪造案毫无关系 , 溧阳市公安局本不应当提取 , 其提取后发现与案件无关 , 应当及时销毁 , 其不但不销毁 , 还向其他部门提供 , 该行为属违法 。
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 , 8月30日 , 溧阳市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 , 其中提到 , 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是按法律规定履行的协助行为 , 不是行政机关的自主行政行为 , 该行为本身并未对姜法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 非姜法忠所称的行政行为 。 并请求溧阳市人民法院驳回姜法忠的起诉 。
10月15日 , 溧阳市人民法院向姜法忠送达了《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 , 此案将在近期开庭审理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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