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指导意见》 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

_原始标题是:两高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 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
10月1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 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
发布会介绍 , 近年来 , “碰瓷”现象时有发生 , 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 , 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 也扰乱社会秩序 。 为此 , 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 。 但在案件办理时 , 需要更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 。
据介绍 , 《指导意见》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 。 “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 , 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 , 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 。 为解决这个问题 , 经调研后 , 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这就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 , 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
碰瓷|《指导意见》 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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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还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 , 分类予以明确 。 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 。 即制造假象 , 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 , 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 , 其突出特点是“骗” , 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 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 。 即不仅制造假象 , 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 , 从而获取财物 , 其突出特点是“敲诈” , 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
另外 ,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 。 同时 ,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 , 尚不构成犯罪 , 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
此外 , 《指导意见》还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 据介绍 , 实践中 , “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 , 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 。 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 , 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 , 影响更为恶劣 。 为此 , 《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 , 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 , 净化社会环境 。
同时 ,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 , 也要坚持宽严相济 , 准确适用法律 。 据介绍 , 人民法院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 ,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 , 体现区别对待 , 落实宽严相济 。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 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 , 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 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 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 坚持依法惩处 。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 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 , 依法从严惩处 , 绝不姑息 。 同时 , 在办案中 , 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 , 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 , 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
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碰瓷|《指导意见》 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公通字〔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 , “碰瓷”现象时有发生 。 所谓“碰瓷” , 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实践中 , 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 , 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 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 , 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 。 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 , 危害后果严重 , 败坏社会风气 , 且易滋生黑恶势力 , 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 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 ,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秩序 ,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 , 制定本意见 。
一、实施“碰瓷”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骗取赔偿 ,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 , 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 , 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
实施“碰瓷” , 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 虚构民事纠纷 , 提起民事诉讼 , 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 , 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二、实施“碰瓷” ,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 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
三、实施“碰瓷” ,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当场劫取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四、实施“碰瓷” , 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 , 窃取、夺取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 , 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
五、实施“碰瓷” , 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 ,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
六、实施“碰瓷” , 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 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 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八、实施“碰瓷” , 为索取财物 , 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 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 , 起主要作用的 , 应当认定为主犯 , 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应当认定为从犯 , 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 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十、对实施“碰瓷” , 尚不构成犯罪 , 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 , 加强协作配合 , 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 。 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 。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 , 及时制止违法犯罪 , 妥善保护案发现场 , 控制行为人 。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 , 全面收集证据 , 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 收集在场证人证言 , 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 , 并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 , 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 , 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 。 对于“碰瓷”案件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 , 构成犯罪的 , 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 二要加强协作配合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 , 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 , 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 , 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 。 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 , 人民检察院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 。 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力量 , 严格依法公正审判 。 三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 , 切实做到区别对待 。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 , 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 。 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 , 虽具有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罚的 , 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 , 依法从宽处理 。 同时 , 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尺度 , 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 , 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 , 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 四要强化宣传教育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的过程中 , 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 在依法办案的同时 , 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 , 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 , 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 遇到此类情形 , 应当及时报警 ,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 通过对案件解读 , 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 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 执行中遇有问题 , 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9月22日
(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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