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男子酒驾被查获后反诉获胜 吕梁交警回应:将重申执法纪律

对于微信公众号山西交通网早前刊发的《吕梁市离石区:一男子酒驾被三名协警查获 最终竟反诉交警获胜》一文 , 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回应称: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撤销 , 原告李某的驾驶资格已恢复 , 该大队将重申执法执勤纪律、提高民警辅警的规范执法意识等 。
微信公众号山西交通网此前文章介绍 , 2019年11月25日晚21时20分 , 李某在吕梁离石区货源街因酒驾被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位协警查获 , 吹气显示为49mg/100ml 。 民警向李某开具了编号为141101300002475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扣留了驾驶证 , 但询问记录、强制措施凭证上签署了未在现场执法的民警王国栋的名字 。 另外 , 办案民警未带原告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化验 , 让李某在笔录上签字后 , 没有采取代驾或其他措施 , 放任其将车开到柳林 。
之后 , 原告李某不服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 于2020年4月8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19年11月25日21时20分许 , 原告驾驶×××号小轿车行驶××区 , 被被告的三名协警截停检查驾驶证、行车证 , 原告全部递交 , 被告协警问原告喝酒了没 , 原告说没有 , 被告协警让原告吹气检查 , 显示为49mg/100ml , 被告单位的协警将原告带回中队接受询问 , 询问完毕对原告开具了编号为141101300002475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扣留了驾驶证 , 但询问记录、强制措施凭证上签署了未在现场执法的王国栋的名字 。 原告被带至被告单位的办案场所进行核实事实时 , 原告称当时只喝了一小杯白酒(约有1钱的量)和一玻璃杯菠萝味的果啤 , 对检测的酒精值提出异议 , 被告未带原告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化验 , 让原告在笔录上签字后 , 没有采取代驾或其他措施 , 放任原告将车开到柳林 。 被告在办案区对原告进行调查时 , 仅有一名民警进行 。 原告于3月30日前往离石政务大厅被告处理违章窗口处理违章时 , 窗口处理人员(协警)让原告按被告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自愿认错认罚陈述材料 , 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电话通知原告前往被告业务处理窗口领取处罚决定书 , 被告在原告对违章处理及事实有异议的前提下 , 并未履行任何告知和听取原告有异议的陈述和申辩下 , 由一名协警开具了一份编号为:晋J公交决字〔2020〕第141101-20000217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临县人民法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被告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为本辖区内的交通管理部门 , 对交通安全负有管理职能 , 被告执法主体适格 。 被告认定原告饮酒驾驶没有任何证据 , 被告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程序合法 ,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 。
最后 ,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于2020年3月31日对原告李×1作出的晋J公交决字〔2020〕第141101-20000217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负担 。
10月16日 , 吕梁广播电视台微信公号刊发了前述由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 。
《情况说明》介绍 , 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于2020年3月31日对原告李×1作出的晋J公交决字[2020]第141101—20000217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撤销 。 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已于2020年9月24日恢复了原告李某的驾驶资格 。
【酒驾|男子酒驾被查获后反诉获胜 吕梁交警回应:将重申执法纪律】《情况说明》最后指出 , 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将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 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 特别是加强民警辅警现场执法培训 , 重申执法执勤纪律 , 组织全体民警辅警签订了承诺书 , 加大路面执勤执法监管力度 , 提高民警辅警的规范执法意识 , 不断提升公安交警的执法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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