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入刑,是对公众关切的回应

【|“冒名顶替”入刑 , 是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冒名顶替”入刑 , 是对公众关切的回应
据新华社报道 , 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明确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 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近年来 , 冒名顶替上学的事情时有曝光 , 有些时间跨度甚至长达几十年 。 此前有媒体报道显示 , 2018年~2019年 , 东部某省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 , 共查出200多名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入学的情况 , 涉及10余所高校 , 其中甚至包括个别“双一流”高校 。 对这些被冒名的人而言 , 这是否意味着命运被改写?
此前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被冒名顶替者 , 几乎都是穷苦人家的孩子 。 寒门出贵子本来就难 , 好不容易考上大学 , 还被人冒名顶替剥夺了入学机会 , 甚至可能因此殃及其家庭 , 实在令人心酸 。 冒名顶替之恶 , 不亚于高考舞弊 , 其违法成本之低 , 与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极不匹配 。 即便东窗事发 , 大多只是取消冒名顶替者学历了事 。

如果相关立法不明确 , 违法成本不提高 , 那么冒名顶替的情况或许会一直存在 。 此番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冒名顶替等情况入刑 , 或许与今年曝光的几例颇受关注的冒名顶替事件推动有关 , 也是法治对社情民意积极回应的典型例证 。 正如替考入刑对考试舞弊乱象遏制作用巨大 , 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 , 也必然有利于遏制某些地方可谓嚣张的“截胡”他人高考成果、改变他人命运轨迹的可耻行径 。
笔者注意到 , 上述草案明确的冒名顶替行为其实包括三种情况:冒名顶替他人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以及就业安置待遇 。 冒名顶替上大学 , 侵害的主要是他人的受教育权 , 而冒名顶替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与就业安置待遇 , 侵害的是他人的工作权和待遇权 。
不过 , 对于他人工作权的侵害后果 , 是否应局限于公务员录用资格?应该说 , 冒用他人身份 , 实施的侵害他人工作权、待遇权的行为可能还有其他方式和情况 , 那么相关条款是否有必要或者是否能够考虑到其他情形 , 有待进一步讨论 。 此外 , “就业安置待遇”的含义相对模糊 , 是否能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没有人可以为了一己私利 , 拿别人的命运当垫脚石 , 偷拿别人的东西尚且是犯罪 , 偷走别人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待遇权 , 甚至改写他人的人生更该严惩 。 有一种声音认为 , 目前草案对于此类行为最高刑只有三年 , 起不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 应该提高刑期上限 。 不管是冒名顶替上大学 , 还是偷走他人就业机会 , 都有必要根据相关行为的恶劣程度、受害者损失大小等情节 , 区别对待 , 从而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
需要明确的是 , 目前草案仍在审议中 , 是否有必要在基准刑之上增设处罚更为严厉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尚不得而知 , 但对公众的建议、呼声 , 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非常重视 , 进行充分考量和评估 。 公众应该相信 , 法治建设不会绕开、回避舆情热点和公众关切 , 积极回应 , 做好普法释法工作 , 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 。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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