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为恶意转移房产,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法院判决“无效”!( 二 )
本案中 , 双方是以夫妻离婚协议为依据变更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 此种所有权转移登记方式 , 首先 , 双方恶意串通 , 规避了正常房屋买卖交易应当承担的税费 , 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其次 , 李明与王艳在不符合购房资质的情况下 , 规避了北京市当时的房屋限购政策 ,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最后 , 由王艳本人的陈述可知 , 陈冰通过王艳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明名下是共谋的 , 王艳及李明称其进入过邹丽居住的涉案房屋勘查过房屋 , 亦与常理不符 , 且由三人当庭陈述 , 其后应有第三方操纵 , 因此 , 其恶意应当可以认定 , 而损害邹丽利益的事实显而易见 。
综上 , 法院认为 , 王艳通过婚姻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的行为本属无效 , 对涉案房屋无权处分 。 相应的 , 王艳与李明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就涉案房屋权属的约定也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 应属无效 。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 , 无效合同无从谈及撤销 。
不过 , 刘子孺律师也提醒 , 购买这种被他人代持的房屋仍然存在一定风险 , 虽然本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对购房者是有利的 , 但其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精力成本等等 。 另外 , 如果代持原房主将房屋卖给了其他善意第三人 , 或者如果代持原房主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而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的话 , 那购房者的财产仍然可能受到损失 。
采访人员|黄婉银 编辑|陈梦妤 何小桃 肖勇
校对|李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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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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