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凶手”被举报,被抓时身边放倒百余株杨树
“我寻思着就这么一回,应该不会被抓,也是存在侥幸心理”。
近日,由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日照两男子因滥伐林木案宣判,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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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在日照某地,李某在村里从事树木买卖多年。他收购村民的树木,负责对外联系出售。2019年底,李某从本村三户村民手中购买了村西头的一片杨树,想着卖出去从中赚个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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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做了多年的树木生意,也知道出售树木给他人砍伐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我知道今年林木采伐超限额了,办不出来,也就没办。”李某说道,“我想着就这么一回,应该不会被抓,也是存在侥幸心理”。之后,李某联系了贩卖杨树的牟某,把这片杨树卖给了牟某,牟某雇佣了6名工人进行砍伐。
因群众举报,牟某在砍伐现场被当场抓获,被抓获时牟某已经采伐杨树12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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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归案后,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因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判处牟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李某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予以采纳,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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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检君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因此,无论是从他人处买来的还是自己种的树木,虽然所有权是自己的,但是除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况外,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才能采伐,且必须按照许可证上的要求采伐,不可超范围、超数量采伐,否则就会触犯法律,轻则予以行政处罚,重则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丨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文字丨安瑶
【来源:胶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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