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定金后却无法过户 谁之过?法院:双方皆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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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庄豪
【案情】
去年8月 , 蔡女士看中了余姚市朗霞街道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 , 经与该房所有人李女士一番讨价还价 , 双方最终以45万元的价格成交 , 蔡女士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 。 最终 , 这笔交易却未能完成 , 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庭审时 , 原告蔡女士称 , 对方在收了她5万元定金后却避而不见 , 手机也关了 , 因此只能向法院起诉追讨定金 , 并要求对方依照相关法律支付违约金 。 然而 , 被告李女士的陈述与蔡女士大相径庭 , 李女士称 , 蔡女士虽然支付了定金 , 但其之后反悔不想买房了 , 自己一直和对方有沟通联系 , 根本不存在“收到定金后逃之夭夭”的情况 , 并据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定金不作退回 。
【支付定金后却无法过户 谁之过?法院:双方皆无责】法院经过调查 , 发现双方矛盾的根源在于诉争的房屋根本无法过户 。 原来 , 李女士的房屋是她父亲经由拆迁安置所得 , 至今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 因此 , 依法暂不能过户交易 。 当发现这处房屋因没有产权证书无法过户后 , 买受方蔡女士向出售方李女士提出了终止交易的想法 , 同时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定金 , 但双方对责任归属产生了争议 , 李女士不愿退还定金 , 蔡女士这才向法院起诉 。
最终 , 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争议作出判决 , 李女士返还原告5万元定金 , 但对于原告“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说法】
法庭的判决认为 , 本案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了初步合意 , 系有效行为 。 但不动产买卖合同应就不动产权属过户、交付等作明确约定 , 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尚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要件 。 原告因房屋不能过户 , 选择解除双方先前的合意 , 理由正当 。 根据法律规定 , 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 ,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审理此案的法官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房屋至今尚无权属证书 , 但不能过户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原被告双方 , 双方对此均无过错 , 双方原先的合意不能履行 ,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定金 , 被告要求不返还购房定金的意见 , 法院均不予采纳 。
(姚法)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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