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检察官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7次释法说理终和解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 李春 通讯员 张宇 梁常建
近日 , 邓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 经过七次释法说理 , 使受害方单某奇与对方当事人张某山最终达成谅解 , 同意对其不起诉 , 并赔偿其三万元 。
2020年8月份 , 邓州市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张某山涉嫌故意伤害案 。 移送起诉书认定:2020年3月11日22时左右 , 因矛盾 , 单某奇持铁锹在村边守候张某山 , 两人见面后争执 , 引发打架 , 单某奇先用铁锹将张某山脸部砍伤 , 后张某山在抢夺铁锹时 , 用锹把及拳头伤害单某奇面部 , 致单某奇面部受伤 。 经法医鉴定 , 二人损伤均构成轻伤 。 在对卷宗进行审查和对双方进行讯问、询问后 , 承办检察官程道彦发现二人在此之前在邓州市构林镇褚某忠家中 , 酒后因琐事发生过争执厮打 。 若要认定张某山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 则需准确界定单某奇的伤情系在之前的厮打中造成 , 还是在争夺铁锹时造成 。
为了进一步还原案件真相 , 程道彦等人到发生厮打的两个现场进行走访 , 并对相关目击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 通过仔细分析单某奇、张某山二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 , 均能证明单某奇面部的伤情系在争夺铁锹时造成 , 张某山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 且未超出必要限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应系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最新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9月2日) , 邓州市检察院逐级向南阳市、河南省两级检察院分别作出了汇报 , 上级检察院均对该案认定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 日前 , 邓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 , 依法认定张某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决定对其不起诉 。
当事双方因赌资纠纷存在宿怨 , 此次系公安机关对二人均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 该院已对单某奇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单某奇一时无法转变观念 , 其认为是互相斗殴 , 双方都应负刑事责任 , 不能只处理自己一方 , 言语中透漏出若对张某山不起诉 , 必进行报复的心理 。 为此 , 邓州市检察院对张某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前 , 主管检察长秦景华和案件承办人程道彦来到当事人单某奇家进行释法说理 , 单某奇认为自己也被张某山打伤吃了亏 , 不愿意赔偿对方 , 程道彦对单某奇就其使用的工具的致命性以及致伤部位的要害性进行了详细解释 , 劝其放下心中的怨恨 , 在当时的情况下 , 若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结果 , 则后果不堪设想 , 其所需要判处的刑期将明显增加 。 张家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 在单某奇不赔偿的情况下 , 不愿意对单某奇谅解 , 双方僵持不下 。 为此 , 承办检察官仅单家就跑了4趟 , 张家跑了3趟 。
“卷宗现有证据中二人对于打斗情况供证一致 , 均能证明单某奇持铁锹将张某山面部砍伤后 , 在张某山夺取铁锹时 , 有用拳头击打单某奇的伤害行为 , 本案带有明显的防卫色彩” 。 在双方调解会上 , 主办检察官程道彦耐心地说 , 并根据刑法的立法导向和高检院指导案例的要旨 , 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维护公序良俗、维护法制公平的基本要求 , 经过调解 , 单某奇最终接受对张某山的不起诉结果 , 张某山也对单某奇达成谅解 。
“邓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关于该案件正当防卫的认定 , 深刻理会了立法精神 , 体现了法律的现实关切 , 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 , 提升了群众的法治信仰 。 这是我院今年办理的第一起适用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 。 今后 , 我们将进一步积极、准确适用‘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 , 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导向 , 努力让广大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秦景华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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