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京|《我和我的家乡》“张北京”出借社保卡,可能构成诈骗罪!

国庆中秋双节期间 , 《我和我的家乡》如火如荼上映中 。 影片中第一个故事讲述的是《北京好人》 , 老戏骨葛优饰演的张北京终于攒够了钱 , 可以购买自己日朝思暮想的汽车 。
但在这时 , 送外卖的的表舅因患上甲状腺瘤 , 需要动手术 , 找上门来想向“张北京”借钱 , “张北京”想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 又不用借钱 , 还能帮助表舅治病 。 他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了表舅 , 让表舅冒名顶替自己拿着医保卡看病 。
张北京|《我和我的家乡》“张北京”出借社保卡,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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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网络
然而 , 这个善意的骗局还是被拆穿了 。 从老百姓善良朴素的认知角度 , 都觉得“张北京”的这个行为是善良、热心的举动 , 出发点是好的 。 但“张北京”与其表舅采取欺诈手段 , 骗取国家医保基金 , 从法律的层面而言 , 已触犯刑法 。 该影片也警戒大家助人为乐 , 同样不能触犯法律, 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 今天我们分享一则真实的因出借医保卡而被判刑的案例 。
一、案情概要
【张北京|《我和我的家乡》“张北京”出借社保卡,可能构成诈骗罪!】2013年10月份 , 庄某甲的妻子廖某因患直肠癌无钱医治 , 为了解决医疗费用 , 庄某甲遂与弟弟庄某乙商量决定冒用庄某乙的妻子江某的身份登记住院以便报销医疗费用 。
后被告人庄某乙私自将江某的身份证和医保卡拿给庄某甲 , 庄某甲遂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以江某的名字给廖某登记住院 , 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下同)60259.28元 , 后以江某的名义报销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合计为36760元 。
期间 , 2013年11月23日、12月20日及2014年1月17日、2月23日 , 庄某丙明知廖某是冒名江某的情况下 , 仍然在揭西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即时补偿审批表上给予审批同意并加盖上林村委的印章 , 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合计29863.00元 。
2014年7月30日 , 庄某甲将涉案赃款36760元全部退回给揭西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为筹集医药费竟采取冒名顶替的方法 , 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36760元 , 数额较大;被告人庄某丙明知他人以冒名的手段 , 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 , 仍在审批表上签名 , 属为犯罪活动提供直接帮助 , 其行为均己构成诈骗罪 , 应依法惩处 。 鉴于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属自首;且案发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 , 综上 , 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庄某丙主动投案 , 且涉案赃款已全部退清 , 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
二审法院认为 , 上诉人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合作医疗补偿款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庄某乙、庄某丙为庄某甲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 , 均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 在共同犯罪中 , 庄某甲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庄某乙、庄某丙起辅助作用 , 是从犯 ,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 庄某甲、庄某乙均有自首情节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庄某丙能够自动投案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鉴于本案涉案赃款已全部退清 , 对3上诉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定罪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但考虑到庄某甲骗取医疗保险费是为了给其身患重病的妻子治病 , 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 , 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原判也未认定庄某乙和庄某丙是从犯且量刑偏重 , 故本院予以从轻改判 。 庄某甲、庄某乙上诉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及庄某丙的辩护人请求改判庄某丙无罪的理由均不成立 , 不予采纳 。
三、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庄某甲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庄某乙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庄某丙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上述所判罚金 , 限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四、律师提示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是值得提倡和发扬的 , 但助人为乐不能以触犯法律为代价 , 我们应当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 合乎情理的行为不一定合乎法理 。 《我和我的家乡》中的北京好人张北京出借医保卡给其表舅治病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 , 最终只是诈骗未遂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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