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被罚款

【 执行|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被罚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权利,但权利不能滥用。用虚构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阻挠、抗拒法院执行的,终会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保证案件胜诉后执行,在诉讼阶段就向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四户房产。魏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拟对保全的被执行人四户不动产进行司法处置。然而就在此时,案外人牛某和张某却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房产为其所有请求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执行。法院经审查,根据牛某和张某提供的买卖合同,以及向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调取的材料等相关证据,认为案外人牛某、张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足以阻却标的物的执行,依法驳回了牛某和张某提出的异议请求。在电话通知牛某和张某到法院领取执行异议裁定书时,二人拒绝领取并称“此事与自己无关”,未等执行干警说完便匆匆将电话挂掉,而后二人也并未提出复议,经法院调查,二人的行为系滥用诉讼权利。基于此,法院对牛某和张某二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阻碍案件执行、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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