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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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2006年9月到某学校工作 , 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从2017年1月10日起杨某离岗 , 但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 2017年1月20日 , 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请求裁决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
【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怎么办?】为证明是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 杨某提交了3份证人出具的证明(但证人未出庭作证) , 证明学校总务处李科长口头通知其不要上班了 。 学校辩称杨某没有去上班是其自身的原因 , 学校未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 曾通知其上班 。 学校未提交证据材料 , 仅有李科长出庭作证 , 坚称没有向杨某说过不要其上班了 。
裁决
因杨某不愿继续在学校工作 , 调解未果 , 仲裁委认定杨某单方面解除与学校的劳动关系 。
因其劳动关系解除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 对其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该规定是指由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但并不包括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本身举证 。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 杨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也就是杨某要证明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的存在 。
杨某提交的证明因证人未出庭作证 , 不符合证据形式的要求 , 不应采信 。 所以 , 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 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启示
实践中 , 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形并不少见 。 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 , 用人单位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结果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了赔偿金 。 为此 , 用人单位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
首先 , 要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信函(在封面注明“催告XX回单位上班的函” , 并在邮局在封面粘贴投递凭据后拍照)等形式催告劳动者来上班 , 告知不辞而别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了解其不来上班的原因 , 排除不可抗力原因 。 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可能是遇到了不可抗力 , 如重病、车祸、手机故障等 , 因此用人单位最好让劳动者入职时留下本人和委托人(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微信、QQ号等 , 以便遇到紧急情况时联系畅通 , 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 。
其次 ,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辞而别的 , 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 做到在处理员工不辞而别事宜时有据可依 。 在规定旷工多少天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时 , 计算旷工的天数应当是工作日 , 统计旷工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 做好考勤登记 , 并保留好记录 。 有的单位考勤记录仅是用指纹考勤机转化出来的Excel表格 , 并无员工签字确认 , 不能作为证明员工旷工的一个独立证据 。
再其次 , 如了解到劳动者不辞而别后已在其他单位上班 , 可以函告该单位 , 如“相关员工与我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 , 贵单位如招用该员工 , 对我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 贵单位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等等 。
最后 , 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 办理社保减员手续 。 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给单位造成了损失 , 单位可收集相关证据 , 要求劳动者赔偿 。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济南人社、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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