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首例!因非法捕捞,东至两男子获刑!

9月27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起诉人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参加诉讼。
【 非法捕捞水产品|首例!因非法捕捞,东至两男子获刑!】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增殖放流不低于78千克的鱼类幼苗用于修复被损害的长江生态系统;承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五百元;没收电鱼设备等犯罪工具。该案系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以来,我院审理的首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非法捕捞水产品|首例!因非法捕捞,东至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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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6日,县人民政府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发布《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干流东至段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禁渔区域为长江干流东至段水域。禁渔期限为2019年10月3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渔业捕捞作业。
2020年7月7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商议到长江电捕黄鳝食用,二人来到安庆长江大桥大渡口段以西约一公里处的长江流域内,何某某操作高某某之前在网上购买的电鱼设备通过电击的方式捕捞黄鳝,高某某在旁将电晕的黄鳝放进鱼篓。后被县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现场查获高某某、何某某二人非法捕捞的黄鳝116条共15.6斤。
非法捕捞水产品|首例!因非法捕捞,东至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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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评估鉴定,高某某、何某某捕获黄鳝的价值为人民币234元,高某某、何某某在长江流域用电捕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增殖,致使长江生态环境受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捕捞破坏极大,竭泽而渔则无鱼可渔,危害不仅仅是渔业资源的损失,更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县法院将进一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加大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让青山常在,让绿水长流。
来源丨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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