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恶|扫黑除恶 | 最高获刑十二年半!这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来源: 张显春、林凡
转自: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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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上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纪某明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
分别判处10名被告人
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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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垄断工程地材 强行索要“抽点”费用
2013年以来,被告人纪某明等人拿到厦门某项目不同地块的土方工程。为防止价格竞争,并垄断全部地材从而获取超额利益,上述被告人便合股做地材项目,多次以“土方谁做地材就谁做,要么做地材要么抽点”的规则,利用施工方担心工程延期的心理,采取恶意抬高地材价格、谈判施压、堵路等方式,强行向被害人、被害单位以工程造价按比例索要“抽点”费用,形成了以被告人纪某明、邱某荣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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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成员按比例占股且分工明确
被告人邱某荣、郭某明占股50%,被告人纪某明等3人占股25%,被告人邱某转等5人占股25%。被告人邱某荣、邱某旗、邱某峰、邱某转、郭某明等人实施或参与和被害人或被害单位间的“抽点”谈判,被告人邱某旗还负责做账、收取和分配抽点钱款,被告人郭某明、林某动、邱某全、邱某勇等人负责接收被告人邱某旗按三方分配的抽点钱款,再按约定比例在各方内部进一步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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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归责于犯罪集团的个人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被告人邱某荣、纪某明、邱某旗等人不满邱某峰单独与被害单位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的装修垃圾清运项目合同,遂由被告人邱某旗、郭某明等人以开车堵路、堵售楼处大门、到办公室纠缠等方式向被害单位施压。之后,被告人邱某荣、纪某明、邱某山等人与被害单位谈判施压。该物业管理公司被迫将装修垃圾清运项目合同交由被告人纪某明、邱某荣、邱某旗、邱某山等人承揽。2017年1月1日,由被告人郭某明以被告人邱某山的厦门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该项目合同。被害单位已支付给被告人一方合同款项人民币42462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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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纪某明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利用本地势力和优势地位,对他人实施软暴力,利用施工方害怕工程延误的心理,向施工方索取不合理钱款,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55万元,数额巨大,该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纪某明、邱某荣、邱某旗、邱某山、郭某明还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可计金额达人民币424627.34元,情节严重,该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强迫交易罪。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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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完成“案件清结”
该起案件宣判后,集美法院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之案件清结。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集美法院共受理涉黑恶犯罪10件106人,已全部审结,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来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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