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抢劫!贩毒!妨害执法!井陉一男子数罪并罚

井陉|抢劫!贩毒!妨害执法!井陉一男子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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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抢劫!贩毒!妨害执法!井陉一男子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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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井检一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8年出生,井陉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9年8月7日因妨害民警执法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井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梁某乙(已社区戒毒)为吸食冰毒,让被告人梁某甲为其购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甲900元,梁某甲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另案处理)900元,后去刘某某住处拿了一小袋冰毒(约0.6克)交给了梁某乙。同年4月13日梁某乙又让梁某甲为其购买毒品,梁某甲称这次需要梁某乙多付50元辛苦费买烟,梁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甲950元,梁某甲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900元,后梁某甲到刘某某住处拿了一小袋冰毒(约0.6克)交给梁某乙。( 编者注:两次共计赚了150元)
2、2020年4月17日李某某(已行政处罚)为吸食冰毒,向犯罪嫌疑人梁某甲求购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甲1000元,梁某甲收到钱后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900元,后去刘某某的住处拿了一小袋冰毒(约0.6克)交给了李某某。
检方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徒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贩卖毒品,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剩余刑期按照数罪并罚处理。(井陉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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