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文章图片
据央行9月30日消息 ,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3.200,-0.04,-1.23%)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 , 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处置机制 , 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 , 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 ,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 ,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ibstlac@pbc.gov.cn 。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邮编:100800) ,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总损失吸收能力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
4.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35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以下为两则附件: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 , 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 , 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 ,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维护金融稳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 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 , 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 , 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持有充足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 处置实体是指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计划 , 处置工具所作用的法人实体 。 处置实体及其附属公司构成处置集团 。 附属公司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规定的由处置实体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
第四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
第五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本要求 。
第六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信息 。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并依法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
第二章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八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适用于并表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集团 。
第九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 。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第十一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计算第十条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及扣除项 。
第十二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和杠杆率监管规定计算第十条的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
第十三条为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的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计提的核心一级资本工具不能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
第十四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 。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 , 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
第十五条除上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 , 人民银行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 , 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
第十六条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 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 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
第三章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
第十七条下列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统称为“除外负债”):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一)受保存款 。
(二)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1年以内的短期存款 。
(三)衍生品负债 。
(四)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 , 如结构性票据等 。
(五)非合同产生的负债 , 如应付税金等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 。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 难以用于自救或难以有效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
第十八条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规定的资本工具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一)剩余期限一年以上 。
(二)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和持有 , 以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的附属公司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 , 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可计入处置实体的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
第十九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满足下列合格标准:
(一)实缴 。
(二)无担保 。
(三)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 。
(四)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永久(无到期日) 。
(五)工具到期前 , 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 。
(六)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并持有 。
(七)工具到期前 , 如果发行银行赎回将导致其不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 则未经人民银行批准 , 发行银行不得赎回该工具 。
(八)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 , 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主体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
(九)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当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 以确保其受偿顺序排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的除外负债之后:
1.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同中明确其受偿顺序排在处置实体资产负债表的除外负债之后 。
2.相关法律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受偿顺序排在处置实体资产负债表的除外负债之后 。
3.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处置实体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控股公司作为处置实体 , 且该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不存在受偿顺序等于或劣后于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除外负债 。
(十)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 ,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 ,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能够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触发事件与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事件相同 , 且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 , 再启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 。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十条由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 , 可以计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 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6%时 , 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8%时 , 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3.5% 。
第四章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适用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扣除规定 。
第二十二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 , 或人民银行认定为虚增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 , 应从自身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中扣除 。
推荐阅读
- 兔子|兔兔这么可爱,为什么要吃屎?
- 教你自制岩烧乳酪
- 【夜读】豆腐飘香
- 感受松软海绵蛋糕“弹弹弹”
- 茶香四溢的慕斯蛋糕
- 猪蹄肥而不腻,能够给粥带来肉香,满满的胶原蛋白,幸福感倍增
- 意大利肉酱面做法分享
- 青团,味道清香,口感Q弹
- 教你自制广式月饼
- 细胞|“首个人类胚胎完整模型”!两篇《自然》报道重大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