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准予离婚。带女再婚的妻子,偏袒其父亲,两个家庭无法平衡

一段婚姻 , 不仅仅是男女两个人的事情 , 更是两个家庭的事情 。 如果当婚姻中的一方家庭不断付出 , 另一方家庭不断获利时 , 这样的婚姻还能长久吗?
请大家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公开的离婚判决案例吧 , 在面对婚姻中两个家庭的矛盾时 , 该如何处理?
法官:准予离婚。带女再婚的妻子,偏袒其父亲,两个家庭无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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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婚姻 , 两个家庭的案件
(书写君对原判决书中涉及的姓名、具体地址、日期等信息进行了处理 。 本案件对双方家庭经济交往记录过细 , 可以选择看解读 。 )
原告:男 , 汉族 , 住辽宁省大连市 。
被告:女 ,, 汉族 , 住辽宁省大连市 。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离婚纠纷一案 ,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
原告(男方)向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男方)抚养 , 被告(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原告(男方)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共同财产价值为491000元 。
法官:准予离婚。带女再婚的妻子,偏袒其父亲,两个家庭无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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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方)陈述:
双方登记结婚后 , 原告(男方)才知道被告(女方)系再婚 , 婚前育有一女 , 之后双方的婚生女出生 。
原告(男方)的父母为了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幸福平安的生活长远 , 主动将自己养老的房屋过户给原、被告 , 但被告(女方)怂恿原告(男方) , 背着原告的父母低价将房屋出售 , 变为70万元现金 , 原告(男方)只使用了11万元购买车辆 , 另有59万元在被告(女方)处占有 。
自从房子卖掉后 , 被告(女方)和原告(男方)的夫妻感情急转直下 , 不再有任何亲近和来往 , 孩子也不管 , 并认识一个小于被告(女方)好几岁的、来路不明的女孩 , 不分白天、黑夜形影不离的相聚在一起 , 并同吃同住同床 , 而且不允许原告靠近 。
被告这种不正常、不健康、怪异的生活 , 直接伤害了原告(男方)的感情及尊严 , 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 婚生女由原告(男方)抚养 , 被告(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 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法官:准予离婚。带女再婚的妻子,偏袒其父亲,两个家庭无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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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女方)陈述:
被告(女方)同意离婚 , 但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男方)抚养 , 请求将婚生女判归被告(女方)抚养 。
被告(女方)作为一名母亲 , 生育养育子女 , 而且从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婚生女成长环境来看 , 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
另外 , 原告(男方)患有牛皮癣疾病 , 且为男性 , 婚生女年龄尚小 , 一个女孩的成长 , 母亲的存在至关重要 , 被告(女方)多次要求见女儿 , 原告(男方)不接电话、视频 , 阻碍女儿与被告(女方)进行联系 , 剥夺了一个女孩见母亲、母亲见女儿的权利 。
原告(男方)在庭前会议中称其收入来源为开货车 , 后在庭审过程中又称 , 其在XX港快件安检中心工作 , 前后陈述不一致 , 能够证实原告(男方)工作不稳定 , 不能承担起照顾婚生女的责任 。
关于原告(男方)要求返还180000元 , 因案涉房屋的房款均打入原告(男方)账户内 , 原告(男方)要求返还相关款项无法律以及事实依据 , 其陈述不属实 。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 , 即原告(男方)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微信转账记录 , 被告(女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工资卡工资明细清单、XX社区证明、妇产医院手术住院病志、平安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 , 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 , 原告(男方)提供的银行流水 , 拟证明原告(男方)把卖房款打到被告(女方)账户 , 本院认为 , 由于该流水体现原告(男方)卖房款是直接打入原告账户的 , 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 但对待证事实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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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确认事实如下:(以下认定事实内容太多 , 主要是双方家庭的经济纠葛 , 可以看解读即可)
1.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 。 双方于2019年11月分居 , 婚生女于2019年之前跟原、被告共同生活 , 于2019年11月份始跟原告(男方)共同生活 , 日常生活由原告母亲照顾 。 被告(女方)系再婚 , 结婚前育有一女 , 现与被告(女方)共同生活 。 被告(女方)月稳定收入2400余元 , 原告(男方)现每日有100元以上收入 。
(解读:男方要证明女方再婚 , 女方要证明男方收入少 。 )
2.原、被告双方婚后取得房屋一处 , 该房屋原产权人系原告(男方)的二叔 , 原告(男方)称该房屋是原告母亲以8000元的价格以买卖的形式登记到原告(男方)名下 。
(解读:男方要证明婚后取得的房屋都是自己家的 。 )
3.被告陈述 , 2017年 , 被告(女方)经营美甲店将双方婚后取得的一处房屋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170000元 , 到账150000余元 , 双方将其中100000元给付被告(女方)父亲 , 其父亲每月向被告(男方)转账6000元 , 被告(男方)再将该钱转账给原告(女方) ,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 该贷款在原、被告将该房屋出售之前已经偿还完毕 。
(解读:男方要证明借钱给女方父亲 , 其中只写了房贷还完了 , 没写女方父亲还完钱没 。 )
4.2019年1月11日 , 原告(男方)的工行账户收入出售婚后取得的一处房屋的房款455121.33元 。 原告(男方)自认其用房款中的110000元购买车辆 , 后于2019年11月将该车辆出售 , 所得70000余元给了原告父亲;原告(男方)另将婚姻存续期间于2019年5月承租经营的花店在接近半年后以5100元的价格转租出去 , 并将家中电脑、孩子的ipad出售 , 所得款项已经花销 。
(解读:男方要证明给了7万给女方父亲;女方要证明男方不会赚钱 。 )
法官:准予离婚。带女再婚的妻子,偏袒其父亲,两个家庭无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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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大致就是表示男方家庭在给女方和其父亲钱 , 女方父亲在还钱)
5.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 , 被告父亲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告(女方)微信转账5000元、于2018年7月28日分四次向被告微信转账合计35000元、于2018年9月28日分两次向被告(女方)微信转账合计15000元 , 以上合计55000元 。 另有200元一次、900元两次、1000元四次、1100元一次、1520元一次、2000元两次、3000元一次不等的微信转账记录 , 合计约15000元 。 以上共计65000元 。
6.被告(女方)于2017年12月17日分四次向被告父亲微信转账合计40000元、于2018年3月29日向被告(女方)父亲微信转账10000元 , 合计50000元 。
7.原告(男方)于2019年3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女方)父亲于某甲50000元 。
8.在2019年3月1日之后 , 被告父亲于2019年3月26日分两次向被告微信转账合计15000元、于2019年5月17日分三次向被告微信转账合计25000元、于2019年6月6日向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于2019年8月1日分两次向被告微信转账合计20000元 。 以上合计65000元 。
9.从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来看 , 能够体现出原告(男方)于2019年向被告(女方)户对户银行转账的款项有3000元一次(2019年1月11日)、100000元一次(2019年1月12日)11700元一次(2019年1月12日)、18000元一次(2019年1月14日)、9000元一次(2019年2月4日)等 , 合计约140000余元 。
【法官:准予离婚。带女再婚的妻子,偏袒其父亲,两个家庭无法平衡】10.从被告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来看 , 从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 , 原、被告之间均有相互支付记录 。 其中 , 原告向被告微信支付的大额款项有4000元一次(2017年7月26日)、3500元一次(2017年12月14日)、10000元五次(其中四次均是2017年12月17日支付 , 被告收到后随即支付给被告父亲 , 另一次是2019年2月12日支付)、20000元两次(2018年3月29日微信转账)、15000元一次(2018年11月27日一次)、6000元一次(2019年2月27日)、7000元一次(2019年5月20日)、5000元一次(2019年9月18日)等 , 扣除支付给被告父亲的40000元 , 合计约90000余元 。 另有1000元到2000余元不等的原告向被告微信支付记录 。 被告向原告微信支付记录中的大额款项除了每月向原告支付6000元或6000余元(即被告父亲每月向被告微信支付的用于偿还房贷的6000元)外 , 有4000元一次(2018年11月9日)、10000元一次(2018年11月29日) , 合计约14000元 。 被告微信支付记录中另有多次向原告微信支付的1000元、1830元、1850元、1900元等小额支付 。 除了以上微信支付款项 , 被告微信支付记录中另有其他消费记录、理财记录及偿还信用卡等记录 , 其中10000元以上支出记录多次 , 合计约超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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