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因4次违章未处理,长沙男子申请车检合格标志被拒后将车管所告上法院,高院再审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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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唐某向车管所递交了材料,申请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料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他共有4次违章没有处理。
唐某认为自己申领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车管所的做法属于“捆绑式”车检,一纸诉状将车管所诉至法院。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唐某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9月27日,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三十周年前夕,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十年湖南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采访人员了解到,湖南高院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车管所的行为违法。
违章未处理申请车检合格标志被拒
2016年12月20日,唐某向车管所在长沙市兴腾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的业务办理窗口,他递交了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查验表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长沙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等材料,申请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唐某没想到,尽管他准备的材料非常充足,申请却被拒了。车管所工作人员以该车辆有违章行为未处理,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唐某的申请,并口头告知唐某在受理其申请前必须将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打印,该系统软件由国家公安部设计和管理,当车辆有违章记录未清除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时,此应用平台则无法打印该合格标志。
2016年12月26日,唐某向车管所去函要求核发该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回函仍以相同的理由予以拒绝。
据查询,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7日,唐某的车辆共有4次违章记录未处理。
一二审均败诉
在申请两次被拒绝后,唐某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行政赔偿。
但在此后的一审还二审审理中,唐某都败诉了。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并未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只是对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这一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程序上的具体规定。该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立法宗旨,与该法第十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无冲突。
且唐某未处理完交通违法记录前要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由于受应用平台管理系统的限制,车管所客观上也无法办理。
故唐某在未处理完涉案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前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其申请的条件尚不完备,亦不具备实现的可能。
唐某据此要求车管所赔偿其误工及交通损失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再审改判认为车管所违法
唐某不服原生效判决,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该院予以审查立案。
湖南高院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的判决。
为什么会发生反转?
湖南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本案中,唐某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车管所依法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在已有法律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车管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条件,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
《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中第四十九条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 合格|因4次违章未处理,长沙男子申请车检合格标志被拒后将车管所告上法院,高院再审这样判】湖南高院从行政法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行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出发,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车管所“捆绑式”车检行为违法。
据悉,本案系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是湖南省对“捆绑式”车检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典型案例,统一了全省对类似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规则。
湖南法院近30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89618件审结182872件
9月27日,采访人员从湖南高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30年湖南法院依法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89618件,审结182872件,判令行政机关给付行政补偿、赔偿的案件11300余件,2017年至2019年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分别为15.6%、12.4%和13.8%。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湖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畅通案件受理渠道,加大对征收拆迁、环境资源、社会保障等涉重点民生领域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格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开展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案件受理范围逐步扩大到27个行政管理领域、34个行政执法部门。严格监督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湖南法院强化审判管理,行政审判质效双量提升。湖南高院率先在全国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质效评估,严格监控结案率、协调率、申诉率等影响审判质效的主要指标,201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0683件,结案率95.9%,结案数同比增长8.7%,结案率提高6.4个百分点。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44.9天,同比缩短14.4天。强化业务指导,确保行政案件办理质量,共改判案件7800余件,发回重审4200余件,撤销变更原审裁判7400余件,撤改率约10%。强化办案效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全省法院通过协调促成当事人撤诉的案件超过20%。
湖南法院行政审判体制机制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并逐步打造了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湖南模式。自2019年5月起湖南高院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截至2020年8月,各集中管辖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1831件,审结9719件,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得以打破,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标准更加统一。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30%,司法权威进一步彰显。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行政审判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建立完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等形式对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供综合性、预警性信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共发布行政案件年度司法审查报告和司法建议超过5100余份,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影响力双提升。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李果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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