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海狼山|现代战争法对“诈降”有什么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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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海狼山|现代战争法对“诈降”有什么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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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降在古代的战争中是经常采用的战术之一 。 比如赤壁之战中 , 黄盖给曹操写信表示要投降 , 然后却趁着东南风起 , 用火船攻击曹军的战船和水寨 , 最终大破曹军 , 这是有正史记载的真实历史战略诈降行动 。 虽然诸葛亮借东风 , 群英会蒋干盗书基本是演绎 , 但是黄盖的诈降是历史事实 。 而像是七擒孟获 , 第七次被擒之前孟获的反复 , 也可以算做诈降 。 而历史上其他反反复复的诈降事件层出不穷 。 那么到了现代 , 还有没有战场诈降的事件呢?而现代战争法 , 对诈降行为又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处置原则呢?其实在这里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战争法 。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 不论战争的规模大小和发生地点在哪里 , 基本是没有什么规范和限制的 。 因此战场上经常出现T戮战俘 , 伤害平民等大规模的非正义行为 。 而且对战争是否是正义还是非正义也没有准确的评判标准 。

战争正义和非正义 , 完全是最终的胜利方说了算 。 这就是所谓的“胜利者是不会被审判”的说法的由来 。 不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范围之大和伤亡之惨烈 , 对西欧这个当时全球最发达地区的毁灭性破坏 , 让当时的主要大国的高层和民众都怀疑这场世界大战打的是否值得 。 因此首次有了战争的正义性和是否合法;什么是主动侵略;什么是合法防御这些和战争直接有关的概念 。 最终就以国际条约的形势确立了下来 , 并且不断完善 , 这就是现代战争法的起源 。 1928年 , 美、英、德等15国在巴黎通过了《非战公约》 , 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势 , 在法律上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应负法律责任 。 随后 , 又有45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这个公约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 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正是根据这一原则 , 对战犯进行审判的 。

战争法国际条约中内容最多的部分 , 就是限制战争参与方的行为 。 这部分内容最多 , 也最详细 。 它规定了交战行为所许可的范围、交战者的资格、使用武器种类和战斗方法的许可范围 , 以及对俘虏、伤病员、遇难船员和一般平民的人道主义待遇等 。 战争法条约规定的交战范围为各个交战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和公海 。 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对敌方的军事目标进行攻击或轰炸 , 但不得攻击或炮击、轰炸有标志的医院、医疗船、医疗机构、教育机构、Z教机构、未设防的城镇、村落等 。 不许侵犯中立国的合法权利 。 战争法条约规定了交战者的资格 , 区分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 。 规定除了在司令官的控制之下、有可识别其身份的统一制服、公开携带武器和能够遵守战争法条约的人方可作为参战人员参战外 , 其他人员不得参战 , 否则将被作为非法战斗人员受审 , 处以惩罚 。 战争法条约还限制作战手段的无限性 。 禁止用白旗、红十字旗、中立国国旗作为进攻或者防御的掩护手段;禁止拒绝纳降;禁止使用毒气、细菌武器;禁止暗杀手段等 。

【瀚海狼山|现代战争法对“诈降”有什么处置规定?】战争法条约保护丧失作战能力的战俘或敌方伤病员 。 拘留战俘的目的是为阻止他们重新参战 , 不能把战俘作为一般罪犯虐待 。 应给予敌方伤病员必要而及时的医疗 , 保障他们的生活条件不低于己方的伤病员 。 交战双方敌对活动结束时 , 必须毫不拖延地遣返战俘回国 。 自从有了战争法以后 , 二战的正规战场和二战以后的正规战场上 , 已经基本不见了规模性的诈降事件 。 即使有也基本是个人行为 , 很难在正规战史中见到 。 而禁止利用打白旗 , 利用非战斗人员参战等方式 , 就基本已经封死了现代诈降的途径 。 而且现代战争对投降的成建制的人员 , 都会立即解除武装 , 让其尽量脱离战场 。 因此瀚海狼山(匈奴狼山)认为当今即使诈降 , 也没有多大的意义;反倒会弄巧成拙 , 把诈降搞成真投降就笑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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