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国首例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纠纷案改判( 二 )


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认为 ,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及现场察看情况 , 再审申请人所在村组受兴荣煤矿开采影响 , 发生部分村民房屋开裂受损 , 地表出现裂缝、下沉或隆起 , 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 。 虽然织金县政府采取了部分防治措施 , 但对于已经符合搬迁条件的村民 , 未组织搬迁避让 。
合议庭认为 , 对于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地质评估、建设规划等 , 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作为 。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对于受灾程度不重、尚未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 , 织金县政府应当协调兴荣煤矿发放房屋维修、加固等赔偿金;对于受灾程度严重、已经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 , 织金县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搬迁避让工作;考虑到煤矿开采活动的动态性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滞后性 , 织金县政府应当对兴荣村的地质状况持续进行监测 , 对于后续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 , 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关的搬迁避让措施 。
同时 ,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兴荣煤矿应当承担案涉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 , 并承担织金县政府组织搬迁避让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 当庭宣判: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064号行政判决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二、责令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兴荣村村民受灾程度及灾情变化依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职责 , 相关费用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承担 。
责编:秦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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