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以案说法|出借款19年后才起诉追讨,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以案说法|出借款19年后才起诉追讨,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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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至今已19年,债权人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还款。近日,该案在化州法院开庭审理,债权人因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和被告陈某原是多年的好朋友关系。1999年9月22日,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黄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交给黄某收执。借条上约定借款于当月归还,超期按每月200元计付利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某一直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2018年6月29日,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近19年来利息。被告陈某在庭审中抗辩称,黄某在近19年来从未要求还本付息,黄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借条约定借款于本月(即1999年9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陈某在1999年9月30日前不归还借款,在长达19年的时间里,也从不还本付息。原告黄某在被告陈某未按约定还款也不支付利息时,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即黄某可能不再还款),应及时起诉要求陈某还本付息。原告黄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向被告陈某主张权利或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该债权已于2001年9月30日诉讼时效届满(适用《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原告黄某于2018年6月29日才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该债权因被告陈某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丧失胜诉权。因此,化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 诉讼请求|以案说法|出借款19年后才起诉追讨,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若原告的请求诉讼时效已届满,且被告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原告的胜诉权消灭,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此外,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等事由的约定无效。按照现行的《民法总则》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除了特殊的几种情形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法官提醒,权利人应珍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及时解决纠纷。
【采访人员】杨建雄
【通讯员】杨彩娟
【作者】 杨建雄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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