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前阔悦科技ETCwin的顾宁宁,知情权败诉热衷做老赖?(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条款规定 ,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 故原告诉请查阅或复制的材料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 。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被告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自2018年2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被告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供原告投资人进行查阅、复制;
二、被告提供自2018年2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原告查阅 。
上述一、二项 , 履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XXX室 , 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 , 可以由原告委托的律师辅助进行 。
然而 , 顾宁宁不服 , 还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试图拖延履行股东知情权 。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4768号 , 在合议庭与审判长李非易的的判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 以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权利 。 本案中 , 投资人虽在一审审理期间另提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 , 但其目前仍系摩洛公司工商登记之股东 , 且其关于否定该公司决议的诉讼已经生效判决被驳回诉讼请求 。 因此 , 投资人作为摩洛公司股东依法仍享有对公司的股东知情权 。
在本案诉讼前 , 投资人基于摩洛公司目前并无实际经营地址故而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宁宁邮政快递寄送股东知情权催告函 , 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书面申请并无不妥 , 当可认定已履行了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 。 摩洛公司上诉认为投资人又系与摩洛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上海巨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 故投资人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 , 不同意向其提供相应财务会计账簿等用于查阅 。 对此 , 本院认为 , 法律并未禁止同业公司互相持股 , 也未禁止同业股东行使其股东知情权 , 除非有证据显示投资人的查阅请求确有不正当目的 , 否则摩洛公司不能排除投资人的股东知情权 。 现摩洛公司未能证明投资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 故一审法院支持投资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本院予以支持 。
综上所述 , 摩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判决如下:判决结果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然而 , 在需要按照依法履行义务的时候 , 顾宁宁依然没有提供160余万的去处的详细账本 , 而是采取拖延 。 当然 , 投资人的律师也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目前根据企查查公开资料显示 ,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5日做出的知情权二审判决之后 , 2020年8月10日的知情权义务的第一次履行 , 并没有得到履行 , 于是顾宁宁于2020年9月2日 , 再一次成为被执行人 , 很显然 , 按照这个时间来看 , 顾宁宁很快可能又要成为「老赖」 , 且是第二次成为老赖 。 一天到晚吹嘘资金能力强大 , 事实上 , 可能也只是采取江湖骗术行走而已吧 , 法律永远是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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