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80万“变”100万?

近日,天长市法院开出一张民事制裁决定书,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谭某|80万“变”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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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某|80万“变”100万?】案件经过
2012年10月,被告汪某、周某美(二人系夫妻)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谭某借款80万元,谭某将借款汇入周某美银行账户,约定月利率1%。2016年10月,汪某向谭某出具含本金及利息的借条,周某明签字担保,后汪某夫妇归还利息15万元。
2020年8月,谭某提起诉讼,称除汇入周某美银行账户的80万元外,还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20万元,本金共100万元,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听到谭某陈述诉状后,被告辩驳称本金应为80万。承办法官万唐仓立刻向谭某追问借款细节,并严明法庭纪律,释明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谭某这才吐露“真相”,称为多获取利息,虚构了现金交付20万元的“事实”,实际借款本金只有转账交付的80万元。
法院认为,谭某对影响案件处理的重要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并限期交纳。
法官提醒
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容不得任何谎言。诉讼参与人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人民法院针对恶意捏造法律关系、隐瞒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给予严厉打击,情节严重者,还会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排版编辑:曹洋
核稿:王盈、李冬旭
【来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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