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曹新兰等4人诉历下区政府、济南市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山东高院判例:房屋征收补偿时应否扣减政府收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曹新兰等4人诉历下区政府、济南市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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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 , 一般来说 , 对于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 , 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 但是 , 针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住宅房屋 , 由于当时土地管理法律规范尚不完善 , 当事人未能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实属正常 。 对此 , 行政机关不能仅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土地出让的有关证据 , 就认定该房屋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 。 在相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未明确为出让或者划拨的情况下 , 行政机关径行以该房屋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 , 对该房屋补偿时扣减政府收益 , 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判决 书
(2020)鲁行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兰等4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 ,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
原审第三人吉忠照等人 。
曹新兰等4人因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下区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一案 , 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行初680号行政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历下区政府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济(历下)政征补字201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补偿决定) , 其中载明:被征收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历下区运署街55、57号 , 性质为私有商业用房 , 实测一层建筑面积52.61平方米 , 二层52.61平方米 , 评估单价一层37850元每平方米 , 二层25738元每平方米 。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费900元 , 设备迁移补助费500元 , 合计人民币1400元 。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 1.如选择货币补偿 , 货币补偿金额为3345365元 , 货币补偿奖励金额为267626.2元(奖励幅度为货币补偿金额的8%) , 合计人民币3612994元;另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3682.7元 , 搬迁奖励费167268.25元(奖励幅度为货币补偿金额的5%) , 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22096.2元 ,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21044元 , 合计214091.15元 。
2.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根据该被征收房屋对应选房档次 , 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省粮食局泺源大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配套06的安置房 , 房屋待建房屋 , 用途为商业 , 建筑面积94.14平方米 , 总价款3454938元 , 被征收人及权利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109573元的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由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 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110481元(过渡期限自该户搬迁之月起30个月 , 按实际过渡期支付临时安置费 , 具体数额于房屋征收部门交付房屋时结算 , 多退少补) , 二次搬迁费7365.4元 , 搬迁奖励费167268.25元(奖励幅度为货币补偿金额的5%) ,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21044元 , 合计人民币306158.65元 。
被征收人须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 到历下区零散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 , 逾期未选择的 , 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实行产权调换 。 吉其鹏不服向济南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 济南市政府于2019年7月5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9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94号复议决定) , 维持历下区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 。 吉其鹏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 原审法院予以受理 。 原审过程中吉其鹏去世 , 其妻子曹新兰及子女吉鸣宇、吉忠涛、吉中苒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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