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中国生物制品实施ICH M4Q 指导原则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nternationalCoordinatingCommitteeonTechnicalRequirementsforRegistrationofDrugsforHumanUse , ICH)最初由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药品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发起并组成 , 其指导原则包括安全性(safety)、质量(quality)、有效性(efficacy)及综合学科(multidisciplinary)4个方面 , 其中综合学科包括术语、管理、通讯等 , 以“M”表示 , 含8个主题 , M4指通用技术文档(commontechnicaldocument , CTD) , 主要规范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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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 , 中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加入ICH;2018年6月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为ICH管理委员会成员 。 为鼓励药品创新 , 推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 , 加快药品审评审批 , 加强药品生命周期管理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8年1月发布《关于使用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简称10号公告) , 明确自2018月2月1日起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和5.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及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适用于《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 其中包括《M4(R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的组织》、《人用药物注册通用技术文档:行政管理信息》、《M4Q(R1):人用药物注册通用技术文档:药学部分》、《M4S(R2):人用药物注册通用技术文档:安全性部分》和《M4E(R2):人用药物注册通用技术文档:有效性部分》[1] 。
对于化学药品 , 从2010年开始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了《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 , 鼓励并逐步要求申请人按CTD格式提交药学部分申报资料[2-3] 。 对于生物制品 , 此前并无实施CTD的基础 。 本文在分析欧盟、美国、日本实施ICHM4指导原则特点的基础上 , 结合我国目前对生物制品的监管要求 , 就我国生物制品实施ICHM4Q指导原则的考虑进行探讨 , 旨在有助于申请人进一步了解并理解目前的监管要求 , 提高申报资料的撰写质量 。
1
欧盟、美国及日本实施ICHM4指导原则情况及特点分析
ICHM4指导原则规定了CTD的组织架构和呈现格式 , 其以金字塔结构分为5个模块(见图1)[4] 。 模块1为行政管理信息 , 内容及格式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规定;模块2为CTD总结部分 , 包括目录、前言、质量综述、非临床综述、临床综述、非临床文字总结和列表总结、临床总结;模块3为质量研究信息;模块4为非临床试验报告;模块5为临床研究报告 。 模块2、3、4及5为统一格式 。 与药学相关的是模块2.3和3 , 即ICHM4Q指导原则涉及的内容[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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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欧盟
欧盟从2003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CTD , 自2004年5月1日起 , 所有上市申请(marketingauthorisationapplication , MAA)必须使用CTD格式提交 , 适用范围为所有类别产品(新化学实体、放射性药物、疫苗、草药等)的所有申报类别(独立型、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 , 但对于某一特定类型的产品是否适用 , 申请人需咨询其监管机构 。 在CTD正式实施前 , 欧盟按1998年版的申报资料要求递交 , 为便于旧版文档与CTD的转化 , 欧盟在《申请人须知 , 第2B卷 , 2006年版》中列出了2006年版EU-CTD与1998年版资料对应表 , 该对应表在初始实施阶段对申请人及审评人员适应CTD格式 , 以及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将已上市产品的原申报资料转化为CTD均有一定意义[6] 。
由于ICHM4系列指导原则仅说明资料或数据的呈现格式 , 而非针对具体的研究内容 , 欧盟在《申请人须知 , 第2B卷 , 2006年版》文件中的各个章节插入了欧盟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 , 为申请人开展相关研究及撰写资料提供参考和帮助 。
在3.2.R区域性信息部分 , 欧盟要求提供药品工艺验证方案、医疗器械、证书适用性、包含或生产工艺中使用动物源性和/或人源性材料药品的相关要求 。
1.2美国
美国FDA于2001年发布CTD相关指导原则 , 并推荐使用CTD格式递交申报资料 , 但并非强制要求 , 2008年开始采用电子CTD(eCTD)格式递交 , 直至2018年5月5日才要求所有申报类型 , 包括新药申请(newdrugapplication , NDA)、仿制药申请(abbreviatednewdrugapplication , ANDA)、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iologicslicenseapplication , BLA)和商业化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vestigationalnewdrug , IND) , 均按eCTD格式递交[7] , 从开始使用CTD至强制要求使用eCTD , 经历了较长的过渡期 , 该指导原则适用范围包括药品及生物制品的所有申请 。
美国在实施CTD过程中 , 对申报资料的要求具有一定灵活性 , 如生物制品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分析程序(如细胞库检测)可在3.2.S.2.3物料控制项下提供 , 而不在3.2.A.2外源因子的安全性评价项下;如原液和制剂采用相同的分析方法 , 可在3.2.S.4.3原液分析方法的验证项提供分析方法及方法学验证资料 , 而ICH要求在原液和制剂两部分均提供(因其使用的样品不同);生成稳定性数据的历史分析方法信息除放在3.2.S.7.3稳定性数据项下外 , 也可放在3.2.S.2.6生产工艺开发项下 。
同样 , FDA在《根据ICH-CTD格式提交上市申请基本考虑》指导原则附录部分列出了CTD内容相关的法规和指导原则[8] 。
在3.2.R区域性信息部分 , 美国FDA要求提供执行批记录、方法学验证资料及可比性方案等 , 与欧盟的要求相比存在差异 。
1.3日本
日本于2003年6月开始要求新药采用CTD格式申报 , 包括新分子实体、新适应症、新给药途径、新剂型等 。 日本对CTD作为一项国际通过的公约并无不同看法 , 但在具体内容要求及执行方面也有自己的特点:①要求CTD文件中模块1、2及5.3.7必须采用日文呈现 , 其他部分可采用英文 。 ②模块1.2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概括了该药品的基本信息 , 包括名称、组成、生产工艺(包括物料控制)、质量标准、分析方法、用法用量、适应症、贮藏条件、有效期及生产厂家信息 , 生产工艺描述中需明确具有目标值或设定值的工艺参数(如温度、时间、pH、浓度等) , 并要求在模块1.13中标明参数控制的范围及合理性说明 。
根据日本监管的要求 , 1.2申请表中列出的事项为批准事项 , 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中具有监管约束力 。 ③模块2是申报资料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 与欧盟及美国对模块2的要求有较大差异 , 其基于模块3进行撰写 , 需纳入必要的信息并与1.2申请表保持一致;与美国FDA要求相反 , 日本医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机构(PharmaceuticalsandMedicalDevicesAgency , PMDA)主要基于模块2的内容进行审评 , 而模块3仅作为支持性文件 , 不具有监管约束力 , 故模块2所需的内容较为详细 , 对篇幅无要求 , 而ICHM4Q规定质量综述(qualityoverallsummary , QOS)一般不超过40页 , 生物制品不超过80页 。
另外 , 在日本申请药品的相关内容需符合日本药典的要求 , 否则需提供合理性解释[9-10] 。 在3.2.R区域性信息部分 , 日本无具体要求 , 但一些特定要求放在模块1中 , 如前文所述的模块1.2和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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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实施ICHM4Q指导原则的思路及考虑
2.1与现行申报资料的桥接转化
在10号公告发布之前 , 我国生物制品无实施CTD的基础 , 为更好地理解现行申报资料要求与CTD的关系 , 方便申请人从现行申报资料过渡转化为CTD格式 , 参照欧盟的做法 , 本文以治疗用生物制品为例 , 梳理了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生物制品申报资料(简称07版法规)要求与ICHM4Q文件的差异及对应关系 。
与07版法规申报资料要求比较 , M4Q文件最大特点是将原液与制剂的内容分开 , 条目更加细化 , 整体上ICHM4Q能与07版法规的7~15号资料对应 。 对于生产用原材料 , 07版法规要求在8号资料中以1份相对独立的资料呈现 , 并放在正式研究资料的最前面 , 而在CTD中则要求放在S.2.3原液生产项下 , 因此 , 在撰写及审评资料时需进行思维上的转化或适应;另外 , CTD文件增加了3.2.A.1设施及设备的内容 , 且将3.2.A.2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单独列出 , 07版法规要求在8、9及11号资料相应的部分呈现 。 现行的生物制品申报资料拆分整理后可与M4Q文件对接 , 二者具体对应关系见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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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疫苗的考虑
ICHM4Q指导原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生物技术产品 , 文件中的具体说明和要求也均针对生物技术产品 , 未涉及传统疫苗 。 因M4指导原则仅为格式要求 , 对疫苗也同样适用 , 但疫苗有一些自己的特点需要特别关注 。 首先 , 生产用菌(毒)种及生产用细胞基质为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 对应07版法规3和4号资料 , 这两部分内容应放在3.2.S.2.3物料控制项下 。 其次 , 细菌及病毒疫苗存在灭活步骤 , 而该步骤不同于外源因子清除灭活 , 因灭活后的细菌或病毒是需要的目标成分 , 因此 , 这部分研究资料应放在3.2.S.2生产项下 。
对于非目标成分的外源因子去除及安全性评价信息 , 应放在3.2.A.2外源因子的安全性评价项下 。 对于不同类别的疫苗质量研究和特性分析的内容会有所不同 , 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充分的研究 , 数据及资料放在3.2.S.3特性鉴定项下 。 另外 , 佐剂是疫苗特有的组分 , 在成品中发挥的作用非常重要 , 开展的研究不同于一般辅料 , 需提供生产工艺、特性鉴定、质量控制、稳定性等研究资料 , 必要时还需提供非临床研究资料 , 与CTD文件中对新辅料的要求比较接近 , 因此 , 建议将佐剂内容放在3.2.P.4.6新型辅料项下 , 详细资料放在3.2.A.3辅料项下进行申报 。
2.3需关注的其他问题
2.3.1图谱
在申报资料中提供信息充分、逻辑清楚、标识清晰的图表对审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 如电泳图应标明各泳道的样品信息 , 标明标准品各条带对应的大小或相对分子质量 , 并对样品各条带进行标注和说明;再如结构确证或质量研究中的肽图 , 建议提供样品与对照品的镜像对比或叠加图谱 , 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标注说明;稳定研究中纯度分析 , 提供不同时间点检测图谱的叠加分析图 , 针对变化情况提供趋势分析图 , 便于审评人员更加清晰、快速地捕获信息 , 作出评价和判断 。 另外 , 要求提供部分典型原始图谱 , 尤其是关键质量属性或敏感指标 , 包括进样时间、分析时间、积分等信息 , 主要是为了更全面的进行评价 。
2.3.2制造及检定记录
按目前注册管理办法要求 , 申请临床试验时需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制造及检定记录 , 申请上市时 , 需提供商业化工艺规模及生产线生产的连续3批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 主要是基于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的考虑 , 制检记录也是现场检查的依据和支持性文件 。
2.3.3制造及检定规程(简称制检规程)
由于生物制品的结构及组成较为复杂 , 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对其质量影响非常大 , 仅依据质量标准对生物制品进行质量判断和监管存在较大的风险 , 因此 , 依据目前的法规要求 , 上市申请时需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通则、总论及各论相关要求 , 并结合实际生产工艺及检定要求拟定制检规程 , 一般分为:基本要求、制造部分、检定部分、保存与运输、有效期、生产地址、附录 。 制检规程作为批准文件的一部分 , 具有技术性标准的法规效力 , 也是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 且在生物制品上市后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 。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1文件及CTD中文版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的要求 , 制检规程放在模块1文件的1.3.3部分[12] 。
3
小结
综上所述 , 虽欧盟、美国、日本均已完全实施ICHM4指导原则 , 要求按统一组织和格式的CTD提交申报资料 , 但由于监管方式和审评模式有区别 , 各监管机构在具体操作及细节要求方面仍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 对于区域性信息也有各自不同的要求 。
中国加入ICH后 , 积极推进ICHM4指导原则的完全实施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正式发布M4模块1文件和CTD中文版 , 中文版文件与CTD原文保持高度一致 , 但在具体技术要求和区域信息方面 , 也会结合我国目前的行业现状和监管要求 , 提出一些特定要求 , 这与完全实施ICHM4指导原则并不冲突 。 随着CTD和eCTD的实施和推进 , 相信今后生物制品申报资料也会更加科学和规范 , 为实现全面与国际接轨奠定基础 。
参考文献
详见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2020年9月第33卷第9期
周莉婷 , 白玉
【思考|中国生物制品实施ICH M4Q 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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