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最高判处二十五年,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陆某兵等人一审宣判
湖北法院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更强的政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六清”专项行动,结合工作实际、抓好重要节点,紧扣任务、提质加速,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最高判处二十五年,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陆某兵等人一审宣判
近日,黄石下陆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陆某兵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共17名被告获刑,陆某兵、黄某萍、陆某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二年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至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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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兵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通过暴力手段树立恶名,2009年开始,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陆某兵、黄某萍在被告人陆某全资助下成立公司,招录被告人黄某春等6人为公司员工,通过贿赂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盗窃国有企业资产,进一步增强组织经济实力,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14年6月,被告人陆某凡等7人相继加入该组织,组织势力迅速膨胀。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成员众多。陆某兵、黄某萍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管理。陆某全利用其社会地位以及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组织发展壮大及组织成员提供强力支持和庇护,实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黄某春、陆某凡、占某、陆某、陆某斌按照陆某兵、黄某萍指示,积极参与实施或组织、安排其他成员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2人,非法敛财一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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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兵、黄某萍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下陆区“陆柏林湾”及其周边、铁山区“黄石市石灰石矿”等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迫于扫黑除恶形势,主动自首,黎逢明被判五年六个月
黎逢明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刑满释放后继续参加以徐平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今年1月23日,被告人黎逢明迫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威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咸宁通城法院对黎逢明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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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最高判处二十五年,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陆某兵等人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徐平保先后网罗被告人黎逢明及熊怀旺、吴三岗、徐寿(均已判刑)等人,并不断壮大势力,逐渐形成了以徐平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黎逢明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负责带领或指使张勇、黎浩等人实施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徐平保、熊怀旺承包开采马港流域河段河砂时,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黎逢明、吴三岗等人巡查非法采砂、售砂,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采砂散户缴纳采砂或售砂费,对该流域采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通城县隽水城区及马港镇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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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逢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纠集、伙同组织成员实施敲诈勒索5起;实施寻衅滋事2起,致3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黎逢明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黎逢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关条款之规定,遂对被告人黎逢明作出如上述判决。
大冶市“案件清洁”收官之战,程某等8人涉恶案公开审理
9月23日,黄石大冶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某等8人涉恶团伙犯罪一案,该案是大冶市“六清”专项行动中“案件清结”的收官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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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被告人程某因赌债纠纷,纠集被告人程某华、徐某、黄甲、黄乙、黄某送等20余人,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打出恶名,形成团伙。2009年1月,该团伙成员程某华指使同伙持刀将他人砍成重伤,后经被告人程某与办案人员共谋,致使程某华等人未被刑事立案和法律追究,该团伙因此恶名大涨。2012年起,被告人程某又纠集郭某栋、郭某林等人,凭借团伙恶名,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工程围标或退出拍卖,以此获取工程施工权或各类经营权等权益。与此同时,程某等多次借用其他公司资质,以串通商务标报价方法插手大冶市市政工程、矿山开采、矿石销售等领域项目公开招标,待竞标成功后,程某等承包工程施工或转包他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程某为纠集者,以程某华、徐某、黄甲、黄乙、黄某送、郭某栋、郭某林为其他成员,在200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侵占公私财物,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6起,团伙成员个人实施犯罪4起,非法获利3083万余元,扰乱大冶市多个区域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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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法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落实“三项规程”,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同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8名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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