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

新京报快讯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 , 9月25日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其中要求 ,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 , 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 , 不得在境内销售 。

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 , 百草枯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 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着非法添加百草枯、违规经营百草枯现象 , 导致百草枯中毒事故时有发生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第1745号和2445号公告、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 , 严格落实百草枯监管措施 , 持续深入推进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 , 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 现通知如下 。

一、强化证件核准 , 严格百草枯母药生产和出口资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农业部第1745号、2445号公告有关规定 , 具有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和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 , 才能生产百草枯产品 。 2020年11月1日前 , 对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核查 , 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药和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 。 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 , 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无意继续生产百草枯的 , 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 。 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 , 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百草枯的 , 要责令限期整改 ,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 。 现有百草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0年11月15日前 , 将辖区内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件核准情况及处理意见建议报我部农药管理司 。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 , 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 , 不得在境内销售 。 在生产企业办理百草枯出口通知单时 , 应当核查农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证件是否齐全 。 在委托贸易企业代办出口通知单时 , 应当查验境外相关百草枯登记或进口国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签署的出口代办委托书、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直接出口境外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范围包含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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