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晚报|吓人!毕节一男子醉躺马路中间,一辆车从他身上“驶”过后...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吓人!毕节一男子醉躺马路中间 , 一辆车从他身上“驶”过后...
9月17日凌晨
金沙一男子因心情不好喝了酒
【贵阳晚报|吓人!毕节一男子醉躺马路中间,一辆车从他身上“驶”过后...】竟然醉倒在路中间
被一辆路过车辆撞到
所幸只受轻伤
当天凌晨4时9分左右 , 天下着大雨 , 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 , 在金沙鼓场街道东南环线移动公司路段 , 发生一起小轿车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 , 请求出警 。 接到报警后 , 执勤交警赶赴现场 ,到现场后得知伤者已被送往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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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 , 9月16日下午 , 余某因“心情不好”一人在金沙县城关东南环线移动公司对面的小饭馆吃饭 , 吃饭期间一个人喝了一斤多用枸杞泡的白酒 , 9月17日凌晨4时2分 , 余某走到金沙县鼓场街道东南环线路段 , 因不胜酒力 ,4时5分仰面倒在马路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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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 , 陈某驾驶贵FDEXXX号小型轿车回家 , 行驶到该路段时 , 从余某身上“驶”过 , 当时感觉车身颠簸一下 , 陈某立即停车查看 , 看见正坐在马路上的余某 , 立即拨打120并报了警 , 120急救车到来 , 将其送到中医院进行救治 , 经医院诊断 , 余某受轻微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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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道路交通事故 , 经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勘 , 调查取证 , 认定此次事故系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人不得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 , 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 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余某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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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警 提 醒:
酒多伤身 , 即使不开车 , 也最好别过量饮酒 , 对于行人 , 无论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在机动车道上逗留 , 以免发生危险 ,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 谨慎驾驶 , 安全文明出行 。
来 源:毕节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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