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组织女子涉黄|团伙组织25名女子涉黄,两个月获利150万

团伙组织女子涉黄|团伙组织25名女子涉黄,两个月获利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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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成员组织25名失足女子从事卖淫活动 , 两个月获利150.6万 , 结果几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刑11年至1年4个月不等的徒刑 , 并处30万至一千元的不等罚金 。你觉得是重了还是轻了?9月24日 , 福建宁德蕉城区检察机关发布案情信息 , 公布了该案的详细信息 , 并就该案的判决提出抗诉:判轻了 。今天小编带你看看该案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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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 该案涉及7人 , 分别是黄建敏 , 男 , 31岁 , 曾因故意伤害和涉毒被警方处理;张书文 , 男 , 34岁 , 曾因赌博两次被警方处罚;麻金平 , 女 , 39岁;兰某某 , 男 , 30岁;雷某某 , 男 , 26岁;黄某某 , 男 , 28岁 。该6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 , 于2018年3月2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 , 同年4月27日被警方执行逮捕 。李某某 , 女 , 31岁 , 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 于2018年6月29日被警方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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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 , 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3月22日 , 黄建敏伙同张书文、麻金平、林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某宾馆5楼、6楼客房内组织25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 并先后雇佣李某某、兰某某、雷某某、黄某某及刘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协助开展卖淫活动 。
该卖淫场所实行服务员由领班管理 , 领班由经理管理 , 卖淫女由“妈咪”、经理管理 , 经理、“妈咪”向老板负责的管理模式 , 并使用上钟单、计钟单对场所卖淫情况进行登记 , 制定考勤、奖惩、押金等制度对卖淫女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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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黄建敏系该卖淫场所的老板 。张书文担任场地经理 , 负责管理该卖淫场所日常事务、提取并管理卖淫收入、对卖淫女进行考勤、发放卖淫女工资等 , 并从每次卖淫所得收益中获取7元抽成 。麻金平为该卖淫场所的“妈咪” , 负责招揽、管理卖淫女 , 并从每次卖淫所得收益中获取20元抽成 。林某某、刘某某系该卖淫场所领班 , 负责管理服务人员、带领卖淫女到房间供嫖客挑选等 , 并从每次卖淫所得收益中获取3元抽成 。
李某某系该卖淫场所的财务人员 , 负责制作卖淫场所每天营业收支日记账、卖淫女工资账、场所每个月收支总账等 。兰某某、雷某某、黄某某及许某某某系该卖淫场所的服务人员 , 兰某某、雷某某、黄某某等人负责接待嫖客、打扫房间、代收嫖资、带领卖淫女到房间供客人挑选等 。刘某某系卖淫场所的司机 , 其负责接送嫖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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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凌晨 , 宁德市警方在行动中在该场所查获嫖娼人员1名、卖淫女8名 , 抓获涉嫌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的被告人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兰某某、雷某某、黄某某及刘某某、许某某某等人 , 现场查获上钟单、记钟单、考勤表等材料 。2018年6月28日 ,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后经鉴定 , 在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3月19日短短60多天里 , 黄建敏等人组织卖淫共获利150.6万余元 。
2019年1月 , 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通过招募、管理等手段 , 组织25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 非法获利150.6万余元 , 情节严重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某、雷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建敏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 , 可从轻处罚 。
不久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建敏犯组织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张书文犯组织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 并处罚金4万元;麻金平犯组织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 并处罚金3万元;兰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并处罚金2万元;雷某某和黄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并处罚金一千元;李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缓刑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八千元 。
该案判决后 , 2019年12月底 , 宁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 认为对黄建敏、张书文、麻金平判处的罚金刑畸轻 , 属法律适用错误 , 导致罚金刑明显不当;对雷某某、黄某某个人获利的事实认定有误 , 导致罚金刑明显失衡;同时对兰某某判处罚金二万元 , 远高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更大的已决犯刘烜的罚金刑 , 亦导致罚金刑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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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 , 被告人黄建敏等人非法获利共计150.5814万元 , 一审法院亦判决认定非法获利150.5814万元 , 但一审法院以各被告人犯罪实际所得的两倍以上判处罚金 , 属法律适用错误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所得与非法获利的内涵是一样的 , 均指犯罪行为人犯罪收入的总和 , 而不能理解为“利润” 。无论是卖淫嫖娼本身还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 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对此类行为持否定评价 , 决定此类行为人由此而获得的经济利益都是非法的 。
此外 , 检察机关认为 ,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获利300元 , 被告人雷某某未获利 , 该事实认定错误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于2018年2月份应聘到场所上班 , 仅领取到300元工资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于2018年2月13日应聘到场所上班 , 未领取到工资 。但是在案手机支付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 在该卖淫场所经营之初 , 被告人雷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的手机已在收取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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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还指出 , 在2019年9月26日 , 一审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该案同案犯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定刘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 , 但仅判处3000元罚金 。在案雷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均指向刘某某系领班 , 刘某某到案辩称其是张书文老乡 , 所以张书文给其挂领班身份 , 月工资有6000元 。该案证据足以证实刘某某的工资是兰双峰等人的两倍 , 体现刘某某的犯罪地位高于兰某某等人 , 但是一审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2万元罚金远高于刘某某的罚金刑 , 该判决明显不当 。
“黄赌毒”被称为社会的毒瘤 , 一直以来 , 执法机关对此都是“零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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