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铺,卖了两个充电宝赔了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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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法务

问题提炼:外观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善意侵权 合法来源
案情简述
2019年5月 , A公司在B工厂考察时 , 认为B工厂生产的某品牌充电宝具有销售市场 , 遂向B工厂购入上述两个充电宝 , 购入价为单个50元 , 合计100元 。
2019年6月 , A公司将自B工厂购买的充电宝做成商品链接 , 并在阿里巴巴旗下1688平台上架 , 商品上架后 , 一直没有任何销量 。
2019年7月 , C通过旺旺联系A公司 , 向A公司购买该款充电宝 , 询问品牌等详情后 , C通过A公司上架链接 , 购买了该款充电宝 , 购买数量为2 。 A公司接到订单后 , 将自工厂购买的两个充电宝通过快递方式向C发货 。
2019年11月 , A公司突然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书 , 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 始知该充电宝侵犯C的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
2019年12月 , A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后 , 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明该侵权产品是自B工厂合法购买的 。
2020年3月 ,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判决A公司败诉 , 向原告承担10万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以及5万元的外观专利侵权赔偿费用 。
法律分析A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 购买了侵权产品并销售该侵权产品 , 是否构成对C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
构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一店铺,卖了两个充电宝赔了15万!】根据上述规定 , 我们可以了解到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都控制他人的销售行为 , 未经授权认可 , 不得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 。
A公司属于不知情 , 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 , 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 , 如果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是处于不知情 , 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情况下 , 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
A公司应如何证明其不知情并且该产品有合法来源?
基于本案 , A公司未和B工厂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 双方只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 。 首先 , 因为没有合同 , 所以在证明上 , 需要提供其与B工厂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 以证明该产品自B工厂处购买 。 其次 , 在知道被诉后 , 应积极与工厂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沟通 , 以便证明该产品自工厂处购买 。 再次 , 对于本案来说 , 积极与对方调解 , 说明情况 , 可以更大程度上的降低损失 。
不能证明善意侵权的情况下怎么确认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 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 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 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在本案中 , C不能证明其损失 , 应以A公司的获利计算 , 所以在诉讼中 , A公司应主张自身不存在获利 , 或者获利较少 , 以减轻自身的赔偿额 。
结论从上述案例中 , 我们为A公司感到惋惜 , 惋惜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 遭受了高达15万元的损失 。 但细究该结果产生的原因 , 还是在于其法律意识不够强烈 , 未在前期委托律师介入 , 收集足够的证据 , 未在庭审中提出有利于自身的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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