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获通过
9月22日 ,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 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这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方面 , 条例有些什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等一些新兴的金融业态又应该如何监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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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8月末 , 广西已有地方金融组织625家 。 但由于立法滞后带来的监管缺失、约束无据等原因 , 一些地方金融组织侵害公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 , 不但制约地方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 也对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 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介绍 , 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高斌:“不得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 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充分提示风险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 , 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 , 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 依法签订合同 , 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 ”
《条例》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 , 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 也就是说 , 目前在广西 , 有七类组织属于地方金融组织 。 对其他的一些新兴的金融业态又应该如何监管呢?广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辉表示 , 条例原则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等的引导和规范 , 统筹加强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
刘辉:“在第二十四条要求对申请注册名称或者经营范围包含投资、信用互助、众筹、交易场所等字样的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及时发现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 , 根据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 ”
广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 将填补广西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 。 希望能有效解决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 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获通过】采访人员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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