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上海女子在京出差,酒店见网友遭强奸:他谎称研究生,跟照片差距太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铭铎,男,1996年4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
辩护人李常永,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赵学全,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铭铎犯强奸罪一案,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19)京0101刑初259号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高铭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高铭铎,审阅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书面审查意见、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高铭铎于2019年8月9日1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交林夹道5号速8酒店8407号房间内,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曹某发生性关系 。后被告人高铭铎于同年12月3日在其住所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 。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高铭铎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证实,2019年七八月其通过“探探”手机软件认识了曹某并且互相加了微信,后二人提出“约炮” 。有一天曹某来北京出差,其让曹某来其家里,曹某说太远并把自己住的酒店地址发给了其 。8月9日,其从家开车去的酒店,还带了避孕套,大约凌晨1点到了酒店并在前台进行登记 。曹某开门后,其二人互相介绍了身份,曹某还问其是不是微信上照片本人 。其二人在房间聊了会,其说要走提出拥抱一下,二人拥抱后其把曹某拦在床和墙之间的过道,并用手按住她的手腕,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后来曹某可能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就同意了,其戴上避孕套和曹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其意识到自己犯错误了,就跟她道歉,然后离开酒店回家了,还给曹某发了道歉的微信 。其微信里给曹某的照片是从网上找的,不是本人 。
2.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9年8月6日从上海来北京出差,住在东城区和平里速8酒店 。其通过“探探”手机软件认识了1名自称是人民大学在读研究生的男子,二人互相加了微信聊天,该男子问其是否“约炮”,意思就是发生性关系,其没有回绝,让对方发了照片,后来该男子问其地址,其就把酒店地址和房间号告诉他了 。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该男子来到酒店,其开门后该男子进房间并把门关了,他冲着其走将其逼到了房间床头处,其说该男子跟照片的差别太大,他说就是照片本人、只是看着比较老 。当时其很害怕,想稳住他后溜走,就说让该男子住这儿,其有同事在这里其去同事那里睡,该男子拉住其的手哀求要发生性关系,其拒绝了,他又让其帮他手淫,其也拒绝了并起身往外走,该男子就用两只手拽着其的胳膊把其推倒在床上,并侧压在其身上,然后1只手勒着其的脖子、1只手搂着腰部,其想挣扎起来,但是他把脖子勒得越来越紧 。其后来稳住该男子并往门口逃跑,但是还没开门就被拽了回去,其喊了1声“救命”,他就用手掐住其的脖子,其感觉喘不过气了很害怕,就答应了 。该男子把其推倒在床上,把二人的衣服脱光,亲其的嘴、脸、脖子、胸部,戴着避孕套和其发生了性关系,大概十分钟后射精了,然后把避孕套扔在房间的垃圾桶,这个过程中他一直用语言威胁,其不敢做过多的反抗 。之后该男子向其道歉,并希望其不要把事情声张,然后离开了,还发了微信道歉 。其去找住对门的同事,但是没说什么事,在房间里哭了20分钟左右回来了,然后在淘宝上找了“陪聊”服务说了这件事,对方建议其报警,其大约在3点半左右拨打了“110”报警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曹某辨认出被告人高铭铎 。
3.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其于8月7日来北京,其和曹某是朋友,都住在速8酒店 。9日凌晨,曹某来其房间聊了一会,期间还哭了,但是没说具体什么事情,当时曹某精神状态不好,还说自己傻之类的 。
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淘宝上做陪聊业务,2019年8月9日3时左右,其接到一女子的订单后和其进行微信语音聊天 。该女子说自己被强暴了,说的时候情绪很激动,其就安慰她并劝她报警 。过了一会,该女子说已经报警了,说自己以前通过交友软件“约炮”,成功约过1个比较帅的,但是这次被人骗了,对方给的照片很帅但是来的是个中年人,对方来酒店后她不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安全,只好顺从 。
5.速8酒店北京国展和平里店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曹某于2019年8月8日登记入住该酒店、10日离店,被告人高铭铎于8月9日1时39分登记入住,二人的房间号均为8407 。
6.被害人曹某提供的淘宝订单截图证实,曹某于2019年8月9日3时左右,网上下单购买了人工陪伴安慰服务 。
7.北京市普仁医院门诊病例证实了被害人曹某的妇科检查情况;中日友好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曹某经诊断下肢软组织伤 。
8.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了涉案物品的扣押、发还情况 。
9.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及和平里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8月9日3时许,被害人曹某报警称被强奸,民警经工作后于12月3日将被告人高铭铎抓获到案 。
10.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了案发酒店的位置、房间布局以及现场提取物证的情况 。
11.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了从被扣押的手机中提取出被害人曹某微信聊天及通话情况 。
12.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曹某下肢软组织伤不构成轻微伤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送检的避孕套内侧擦拭物、毛发检材中检出STR分型,与高铭铎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28×1018;送检的曹某外阴拭子、右侧乳房拭子、避孕套外包装拭子、内裤,毛发检材中检出STR分型,与曹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05×1015;送检的曹某左侧乳房拭子、避孕套外侧擦拭物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高铭铎、曹某的DNA分型 。
13.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高铭铎的身份情况 。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铭铎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高铭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高铭铎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其构成强奸罪与事实不符,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
其辩护人李常永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在案证据仅能证实高铭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据以认定“暴力、胁迫”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不足,认定“违背女方意志”的依据不足,高铭铎不构成强奸罪 。
辩护人赵学全的主要辩护意见为,一审定案证据存在明显问题,被害人虚构被强奸的情节,定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属于孤证定案,请求二审公正裁判 。
【侮辱|上海女子在京出差,酒店见网友遭强奸:他谎称研究生,跟照片差距太大】另,辩护人以将酒店监控录像作为新证据、调取讯问高铭铎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被害人出庭作证为由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审查意见为,原判认定高铭铎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高铭铎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高铭铎犯强奸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铭铎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关于高铭铎辩护人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核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阶段已对酒店监控录像发表意见,该证据并非新证据;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已做详细陈述,一审庭审已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无开庭审理的必要,故对上述申请不予支持 。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铭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所提原判认定高铭铎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高铭铎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高铭铎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有明确详细的陈述证实高铭铎实施强奸行为违背本人意志,且被害人陈述内容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鉴定意见能够证实被害人与高铭铎案发前交流、发送照片的情况,以及事后高铭铎发送道歉信息的情况;证人牛某证言能够证实被害人案发后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证人任某及书证能够证实被害人称其与高铭铎“约炮”但被骗,自己不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被告人高铭铎亦对其提供非本人照片、在酒店房间内拉被害人手臂、事后发送道歉信息等事实予以认可 。事前是否存在“约炮”、交谈,及发生性关系时使用避孕套等情节并不能否定高铭铎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高铭铎的行为已符合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高铭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高铭铎的上诉,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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