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清朝官制体系中的三司是哪三司?三司会审代表什么?( 二 )


清朝|清朝官制体系中的三司是哪三司?三司会审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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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察院――明清两代的最高监察机关 , 相当于现在最高检察院 。
都察院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的比较晚 , 在明太祖时设立 。朱元璋废除前朝的御史台 , 设置了新的监察机构――都察院 。都察院主要以都御史 , 副都御史为主管官员 。明太祖朱元璋在设立之初对都察院的职能就做出了规定 , 它的主要职能就是“监察百官 , 辩明冤枉” 。实际上就是一个监察机构 。
清朝改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朝 , 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 , 以方便其行事 。至雍正元年(1723年) , 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 。乾隆十三年(1748年) , 废左佥都御史 。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 , 既审核死刑案件 , 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 , 还监督百官 。――《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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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中央设置都察院之外 , 在都察院之下还设置了13道都察御史 , 他们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员 , 不同的监察御史也有不同的职能他们的具体职能如下:
弹劾地方官员 。有的公开露面弹劾 , 有的密封奏章弹劾 。清查两京狱讼案件的审理有无拖延枉曲 , 巡视京都军营 , 监都乡、会试及武举 , 巡视光禄 , 巡视仓场 。清理军队 , 提督学校 , 巡视盐政、茶马 , 巡视漕运 , 巡视关税 , 催运 , 监督烙马印 , 屯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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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司会审――清代司法审判的最高形式!
所谓三司会审 , 就是指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当中 ,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联合审理 。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三个部门分别起不同的作用 , 刑部的作用是对案件进行审判 , 大理寺的作用是对案件进行复核 , 督察院的作用是监察审判过程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三个部门联合发生作用 , 这也标志着清朝的审判制度趋于成熟 。
瀚海说:
其实三司会审制度来自于隋唐时期的三司推事 , 当时这三个部门就已开始联合在一起 , 共同处理一些棘手的事情 。一些大案要案先由刑部尚书负责审理 , 大理寺卿进行复核 , 再由御史台进行监督 。也就是说 , 三司会审就是三司推事的一种变体和发展 。
不过在封建王朝 , 任何制度的形成在最后都失去了原本的正义、公平 , 成为了有权有势的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 ,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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