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柴长安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一成员获刑11年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 杜文育 李思远 通讯员 刘少玄
9月22日 , 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柴长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马某辉一审宣判 。 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罪名 , 数罪并罚 , 判处马某辉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被告人马某辉 , 鄢陵县人 , 现年41岁 。 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 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8年9月两次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 刑满释放后 , 又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2020年1月被柬埔寨警方抓获 , 2020年2月被柬埔寨警方移交中国警方 。
法院审理查明 , 2008年以来 , 柴长安(已被宣判)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被告人马军辉于2013年到2014年间 , 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柴志安(已被宣判)、柴长安 , 并积极参加其黑社会性质组织 。 2015年 , 柴长安纠集马某辉等人到郑州某售楼部采用拉横幅、驱赶客户及工作人员、吃住在售楼部等方式 , 扰乱企业正常办公、经营秩序 , 致使该售楼部无法正常经营、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 2013年至2015年间 , 马某辉受柴长安、柴志安指示 , 在鄢陵多地殴打、砍伤他人 。 2016年前后 , 马某辉受柴长安指使 , 与他人伪造相关凭证 , 骗取3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 。
【黑社会性质组织|柴长安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一成员获刑11年】法院认为 , 在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 , 被告人马某辉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为积极参加者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在柴长安多次违反犯罪活动中 , 被告人马某辉均积极参加 , 系共同犯罪 , 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 。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 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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