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男子帮人洗钱获刑三年——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洗钱罪案件前后

□河南法制报采访人员孙梦飞通讯员朱国涛
近日 ,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贾某涉嫌洗钱罪一案 , 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公诉 , 被告人贾某认罪认罚 。 法庭当庭宣判时 , 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作出的有期徒刑3年、罚金16万元的量刑意见 。 据悉 , 该案是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 , 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涉“洗钱”罪案件 。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以来 , 周某、童某(均另案处理)、吴某(已被判刑)等人委托某科技公司设计区块链平台电脑客户端和手机App , 并制作区块链币的虚假宣传资料;周某、童某、吴某谎称区块链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 , 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 , 通过微信群、朋友圈采取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 , 欺骗会员购买 。 而该区块链币没有任何经济价值 。
被告人周某等人以传销形式将区块链币出售给投资者后提现 。 经审计 , 周某等人通过区块链平台集资诈骗获利22669.78万元 。
2018年6月 , 被告人贾某经介绍参加区块链传销活动 。 周某以开幼儿园、养老院为由 , 向被告人贾某索要3张银行卡 , 用于收取区块链会员资金 。
后区块链平台关闭 , 被告人贾某在明知其向周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 , 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情况下 , 仍协助周某、刘某强(另案处理)购买两处房产 , 以转换犯罪所得 , 合计“洗钱”316万元 。
案件办理
2019年下半年 ,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周某、刘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时发现 , 该案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想象竞合犯 , 应当从一重罪暨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 因涉案人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 金水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郑州市检察院管辖 。 现周某、刘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 , 已被郑州市检察院起诉至郑州市中级法院 。
在审查该案时 , 承办检察官发现 , 被告人贾某等人涉嫌共同犯罪 , 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 今年5月 , 贾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 承办检察官通过分析证据认为 , 贾某与周某等人并无集资诈骗的通谋 , 也并未从中获利 , 遂以涉嫌洗钱罪批捕 , 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经金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 金水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检察官释
“针对该案中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 , 我们研究认为 , 洗钱犯罪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 即追究洗钱犯罪刑事责任 , 不以上游犯罪经过生效判决确认为前提 , 只要求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即可 。 ”承办该案的金水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周忠斌介绍 , 在上游犯罪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 该院将案件移送郑州市检察院管辖后 , 依法从快对贾某涉嫌洗钱犯罪一案提起诉讼 , 彰显了对洗钱犯罪的司法打击效果 。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 , 针对‘犯罪嫌疑人不明知’的辩护意见 , 我们综合运用主观客观、直接间接证据 , 证实贾某对上游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 , 对周某使用其银行卡的用途有认识 , 对银行卡内资金是集资诈骗款有认识 , 对协助周某通过购买房产将银行卡内资金‘洗白’有认识 。 在证据面前 , 贾某幡然醒悟 , 自愿认罪认罚 。 ”周忠斌说 。
【洗钱|男子帮人洗钱获刑三年——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洗钱罪案件前后】反洗钱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 我国反洗钱法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 ,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 周忠斌表示:“很多人认为 , 洗钱离自己很遥远 , 但事实上 , 洗钱有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 保管好个人信息 , 不出租出借个人账户 , 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 也是为国家反洗钱工作尽一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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