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戏剧!夫妻俩为在柳州买房“假离婚”,结果丈夫与别人结婚生子

这种狗血奇葩伦理剧
又发生了!
柳州一对夫妻为买房 ,
说好“假离婚” 。
万万没想到 ,
男方假戏真做 ,
转而跟别的女人结了婚 。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 男方签下《补充条款》
【南国今报|戏剧!夫妻俩为在柳州买房“假离婚”,结果丈夫与别人结婚生子】唐薇与苗栋民于2007年登记结婚 , 并在两年后生了小孩 。 后来 , 他们为改善家中住房情况 , 合计着先“假离婚” , 再分别以各自名义购置房产 , 买好房子后随即复婚 。 他们打着“一举两得”的如意算盘——双方分别购置的房产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 还能拿多的房子来出租 , 贴补家用 。
于是 , 夫妻俩怀揣着上述“美好愿景” , 在2018年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 并签订《离婚协议》 , 主要约定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 , 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 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 同年4月至7月 , 他们分别以个人名义贷款买下柳州某小区的房产 。 其中 , 位于该小区12栋的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 , 位于16栋的房子则登记在女方名下 。 其间 , 男方还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15万元的小轿车 。
殊不知 , 计划赶不上变化 。 2018年7月底 , 当唐薇向苗栋民提出复婚要求时 , 苗栋民却拒绝了 , 并告知女方 , 他已与另一名女子结婚 , 且现任妻子已经怀孕 , 他无法复婚 。 这时 , 唐薇认为苗栋民离婚才5个月就另结新欢 , 其应该早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就已出轨 , 却刻意隐瞒事实真相 , 没能遵守先前的复婚约定 , 故要求男方再签订一份《补充条款》 。 同年8月 , 双方自愿签订《补充条款》 , 约定女方名下位于某小区16栋的房子由男方代为支付2018年至2046年7月的房贷 , 男方名下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归女方所有等事宜 。
然而 , 上述《补充条款》签订后 , 苗栋民仅给了唐薇5个月的房贷 , 之后便拒绝支付 。 唐薇多次找男方协商未果 , 只好自己付了2019年全年的房贷 , 并在当年7月将苗栋民起诉到法院 , 请求判令对方履行《补充条款》所约定的责任 。
《补充条款》是否有效?原被告各执一词
今年1月 , 柳北区法院家少庭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
唐薇认为 , 双方之间有“‘假离婚’买房 , 买房后复婚”的协定在前 , 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仅对小孩抚养事宜进行了协商 , 其他事宜并未处理 。 女方发现男方不兑现“复婚”约定 , 存在欺瞒行为后 , 要求男方补签《补充条款》用作对上段婚姻未尽事宜的补充 , 男方同意并自愿签订 。 因此 , 《补充条款》内容合法合规 , 男方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
苗栋民则认为 , 离婚就是离婚 , 根本没有什么“复婚”约定 , 而且双方离婚时已经签订《离婚协议》 , 该协议已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宜处理完毕 。 离婚后 , 他与谁结婚、何时结婚 , 女方无权干涉 , 其后的婚姻亦不会对女方造成任何影响 。 他还提出 , 女方要求其后续签订的《补充条款》 , 存在胁迫情形 , 且约定内容显失公平 , 故该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
法院认定《补充条款》有效 , 男方应按约定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女方主张双方离婚是出于买房而进行的“假离婚” , 但按照法律 , 婚姻关系不存在真假一说 , 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对其办理离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预见性 , 故应对双方进行教育批评 。 此外 , 由于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分配 , 系双方离婚后以各自名义购买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故应将女方主张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 。
关于《补充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 法院认为 , 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 , 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因男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是在被女方胁迫的情况下签订 , 故法院对男方的主张不予采信 。
据此 ,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 判令苗栋民向唐薇支付2019年全年房贷6万元、2020年1月至2046年7月房屋按揭款5000元/月、车辆贷款9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苗栋民不服 , 提起上诉 ,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最终 ,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 , 判令男方履行《补充条款》约定 , 累计应向女方支付170余万元 。
该案主办法官提醒 , 法律上并没有真假离婚的区别 , 不论是出于哪种目的的离婚 , 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就意味着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 。 因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对待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所有的离婚都是真离婚 ,
切勿为了一时利益
而进行所谓的‘假离婚’ ,
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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