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浙江房企老板卖自家楼盘还债获刑续:二审维持原判,合伙人曾因串标行贿被判刑
采访人员 时婷婷 编辑 刘洲
9月21日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销售自家楼盘还债的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江置业)法定代表人赵国平作出二审判决 , 维持一审有期徒刑7年2个月的原判决 。 随着判决书的公开 , 是否系利用司法干预公司纠纷再次引发关注 。
与赵国平二审结果一样受到关注的 , 还有其公司小股东许育芳被举报涉黑 , 同时其参与串标行贿的判决书也被公开 。 对此 , 嘉善县公安局表示 , 对于举报内容目前正在处理中 , 暂不方便公布 。
9月22日 , 赵国平家属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采访人员表示 , 目前准备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 ,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仍有质疑 。
1被控侵占财务 二审维持原判
据上游新闻此前《浙江一房企老板卖自家楼盘还债获刑 是否系职务侵占引争议》报道显示 , 为开发景江花苑房地产项目 , 赵国平、李阿大、许育芳3人于2012年3月注册成立了华江置业,赵国平因占股51%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12年12月 , 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精工公司)以报价9765万投标华江置业发包的景江花苑项目工程全部内容 , 并中标 。 而精工公司在嘉善县的项目负责人正是许育芳 。 后在开发过程中因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不同 , 赵国平与许育芳产生矛盾 , 并对簿公堂 。
就在华江置业与精工公司的合同纠纷上诉期间 , 赵国平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调查 。 据嘉善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1刑初74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 华江置业在嘉善县开发景江花苑工程项目 , 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陆续向三个股东借款 , 后陆续还款 。 至2016年 , 华江置业尚欠被告人赵国平借款50961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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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7日股东会决议 , 同意将部分商铺暂借赵国平资金周转 。/受访者供图
2016年上半年 , 赵国平因个人欠绍兴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无力归还 , 将景江花苑部分房屋签售给绍兴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偿还其个人债务 。 但赵国平在庭审中辩称 , 这不属于职务侵占 , 自己向公司出借资金 , 将房产出售是为了偿还公司债务 , 且通知过公司股东 。
5月9日 , 因犯职务侵占罪赵国平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 , 并被责令退赔华江置业损失 。 赵国平提出上诉 。 9月21日 , 嘉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维持原判 。 “我们准备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 。 ”得知二审判决结果后 , 赵国平家属表示 。
2判决书强调不存在司法干预合同纠纷
在一审中 , 法院认为赵国平利用自己担任华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 , 将涉案房屋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作价出售 , 并已经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 属于侵占公司财产 , 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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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法学专家认为 , 该行为属于股东内部矛盾不应定性为刑事案件 。 /受访者供图
但包括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等6名法学专家 , 却在阅卷后认为此案纯属公司股东的内部矛盾 , 完全可以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 司法机关没必要依照刑法介入公司的内部纠纷 。
因此 , 在二审中 , 是否存在职务侵权和司法介入公司纠纷也成为此案最大争议点 。 对于争议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浙04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书》中特别进行了说明 , 嘉兴市中院表示 , 公安机关在侦查李阿大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件中发现赵国平涉嫌职务侵占 。 为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 依法立案侦查 , 本案不存在公权力干涉公司内部纠纷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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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 , 在赵国平二审判决书中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提到 , 不涉及司法干预公司纠纷行为 。 /受访者供图 。
对于赵国平是否属职务侵占行为 , 嘉兴市中院认为 , 赵国平在一审阶段提交了三份其与李阿大签字的内容为同意赵国平暂借公司房产的《股东会决议》 ,且决议落款时间与对应房产的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同一天 , 明显不合常理 。 因此 , 对该三份《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 此外 , 赵国平虽称收回借款中包含利息 , 但又无法说明利息占比和利率问题 , 华江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中亦无相关记载 , 案发时景江花苑项目尚未清算 , 提前分配利润实际上是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 , 违背了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程序性要求 。
另外 , 赵国平将公司房产以“商品房买卖” 的方式签售给其债权人 , 以抵偿个人债务 , 数额已超过其对公司的借款数额 , 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明显 , 赵国平及辩护人以赵国平有权主张借款利息和利润分配为由否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意见不能成立 。
此外 , 赵国平以大股东身份 , 混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 , 随意处置公司资产 , 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 , 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 涉案房产因本案被查封才未发生产权转移 , 并非赵国平的行为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 故辩护人提出的赵国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意见不能成立 。
赵国平的辩护律师却认为 , 赵国平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 这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认定 。 涉案房产销售时间与《股东会决议》时间一致 , 并不存在明显不合常理 , 且二审法院通过刑事审判 , 否定一份公司内部的涉及公司经营方面的股东会决议效力 , 值得商榷 。 同时 , 公司在经营期间 , 其股东的决策应随公司的实际经营状态发生变化 , 这符合市场的规律 。 且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赵国平的行为具有实质上的法益侵害 , 显然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 。
赵国平辩护律师特别表示 , 本案实则为一起公司股东内部的民事纠纷 , 如果认为股东会决议侵犯其权益 , 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股东会决议 。 在尚未穷尽民事救济途径的情况下 , 公安机关直接介入 , 显然存在以公权力干涉民间纠纷的嫌疑 。
3第三大股东被举报涉黑 一年前因行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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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 , 许育芳因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刑 。 /中国裁判文书网
赵国平、李阿大先后因职务侵占获刑 , 华江置业的经营状况也岌岌可危 。 虽有知情人表示 , 赵国平的入狱与小股东许育芳有关 , 但许育芳此前在接受上游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予以否认 。
9月22日 , 华江置业部分员工向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在赵国平二审开庭后 , 许育芳因涉黑遭到了举报 。 2019年 , 许育芳还因在招标项目中行贿获刑 。
据嘉善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浙042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 2017年11月份 , 嘉善县罗星街道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嘉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发布了罗星街道“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民安置房红庙小区项目的招标公告 。 被告人王某、张某平、陈某寿经事先商量 , 决定借用3人分别经营的公司资质投标该项目 , 并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 , 都交给被告人陈某寿承建 。 在投标过程中 , 3人统一安排上述公司的商务标报价 , 提高中标概率 , 并在评标前联系了评标委员会3名成员让其在技术标评分过程中给上述公司打高分 。
开标后 , 该项目由陈某寿经营的中元公司以35860万元的报价中标 。 预中标公示期间 , 该项目的评标结果因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而复评 , 于是 , 张某平、陈某寿、许育芳等人又多次到陕西省西安市、延安市等地有关部门开具证明 , 并通过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其在复评时维持原评标结果 , 最终该项目维持了中元公司中标的结果 。
2018年1月的一天 , 王某、张某平为感谢王某宏在评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 , 便联系许育芳一同至绍兴市绍兴饭店 , 由许育芳帮二人送给王振宏现金3万元 。 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 , 张某平再次委托被告人许育芳送给王某宏现金5万元 。
除涉及农民安置房红庙小区项目外 , 许育芳参与投标行贿的项目还有嘉善巧克力甜蜜小镇项目、西塘镇华联中心社区公寓房一期等项目 。 公诉机关指控 , 许育芳明知请托目的 , 帮助他人联系评标专家 , 向评标专家送钱 , 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
嘉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许育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财物 , 数额达人民币46万元 , 属数额较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最终依法判处许育芳有期徒刑十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上游新闻|浙江房企老板卖自家楼盘还债获刑续:二审维持原判,合伙人曾因串标行贿被判刑】9月22日 , 对于华江置业员工实名举报许育芳的情况 , 嘉善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 目前该案件仍在办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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