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B站诉D站商标侵权案一审落槌,D站被判赔300万元

B站诉D站商标侵权案一审落槌 。
日前 ,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9月22日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人员从裁判文书中获悉 , 2020年8月31日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并在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B站:三被告恶意使用与B站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原告宽娱公司表示 , 原告系哔哩哗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以下简称B站)的主办单位 , 该网站作为我国知名的互联网社区 , 主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各类网络视频的传播、直播等服务 , 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 原告经授权 , 有权独占使用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bibili商标 。 多年来 , 原告在B站的诸多界面和视频中持续、大量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 已使上述商标成为B站的品牌形象 , 成为广大网络用户区分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标志 。
原告诉称 , 三被告是www.dilidili.wang(以下简称D站)的共同经营者 , 该网站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 , 在诸多界面中持续、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 , 诱使广大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 , 诱骗广大网络用户使用其侵权网站进行视频点播 。 不仅如此 , 原告发现三被告在D站的手机APP和羁绊网中也恶意使用前述侵权标识 。
原告认为 , 三被告恶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 意图造成广大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 , 进而牟取不法利益 , 其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 , 严重损害了原告及B站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商誉 , 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 即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2.三被告在共同经营的嘀哩嘀哩网站(www.dilidili.wang)及两个新浪微博账号(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首页刊登声明 , 消除不良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4.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
审理中 , 原告明确 , 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是三被告在D站上的广告获利 , 认为根据B站上对应广告位的价格、D站广告位数量、网站知名度等因素 , 可估算出D站的最低广告收入也超过了一千万元 , 再结合三被告的侵权恶意 , 应按照违法经营额五倍来计算赔偿额 。
同时 , 原告确认D站等涉案平台目前已无法打开 , 故撤回要求三被告在部分平台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
D站:dilidili源于儿歌 , 且其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
被告嘀哩公司辩称 , 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 但并不存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微博和APP的情况 。 D站之前确由嘀哩公司经营 , 但该网站由于在2018年年底遭遇黑客攻击 , 已无法再使用 。 “嘀哩嘀哩”手机APP由被告嘀哩公司经营 , 但该软件只在公司内部进行测试 , 未公开运营 。 在2017年5月之前 , 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 , 在该微博注销后 , 嘀哩公司开设了名为“嘀哩嘀哩更新姬”的微博并单独运营 。
被告嘀哩公司还表示 , 自己有权使用包含“dilidili”的商业标识 , 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 具体理由为:其一 , 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 , 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 , 故被告有权在网站上使用该域名标识;
其二 , 涉案商标中使用的字母为b , 被告使用的对应字母为d , 两者在外观、读音上均有明显不同 , 不存在相似性 , 不会造成年轻人群体的混淆;
其三 , “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中的歌词 , 显示健康活泼的文化背景 , 与原告臆造的bilibili不相似;
其四 , 被告之前确实临时性使用过纯字母的DILIDILI或dilidili标识 , 但这些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 , 且被告现已不再使用 , 原网页上或有些许标识残存 , 但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大量使用的情形;
【澎湃新闻|B站诉D站商标侵权案一审落槌,D站被判赔300万元】其五 , 被告嘀哩公司于2019年年初试运营www.dilidili.name网站 , 该网站已于2019年3月14日转让给一家新加坡公司 , 之后的经营行为均与被告无关 。
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辩称:1.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 。 羁绊网之前由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经营 , 后来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 。 由于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均是委托专员进行人员招聘 , 故在招聘广告上会存在相似性 , 不能以此认定羁绊网由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 。
2.在被告嘀哩公司成立之前 , 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运营 , 在嘀哩公司成立后 , 该微博就移交给了嘀哩公司 , 只是由于未及时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 故由嘀哩公司委托羁绊公司运营 , 该微博于2017年5月注销 。
3.D站与“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与被告二、三无关 。 D站的运营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 , 温某某只是D站的创始人 , 而非D站的控制人、管理人 , 也并非被告嘀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4.同意被告嘀哩公司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的意见 。
5.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过高 。
法院:三被告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 ,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 , 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二 , 若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 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 , 结合三被告成立后的股东及投资关系情况 , 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新浪微博运营中的各自具体行为等 , 可认定三被告对上述平台有共同经营关系;同时根据公证材料及被告自认 , 可推定三被告对www.dilidili.name网站亦存在共同经营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三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理由如下:
首先 , 经授权 , 原告系前述四个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 。 结合原告使用、宣传、推广bilibili商标的情况以及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具有的影响力和所获荣誉 , 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 。
具体分析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 , 其一 , 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在线播放服务 , 与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其中 , D站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 , 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 , 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 , 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 , 且两者的读音为相似的叠音 , 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 , 故两者构成近似 。
其二 , “嘀哩嘀哩”手机APP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 , 且D站上提供该应用程序的下载 , 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该应用程序的图标为“DILIDILI” , 载入页面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 , 用户登录页面上方有“DILIDILI”字样 。 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的“DILIDILI”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构成近似 。
其三 , 羁绊网为D站的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服务 , 与第11356069号bilibili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 羁绊网页面上使用的“DILI DILI”字样与该商标亦构成近似 。
其四 , 第11356033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USB闪存盘 , 但因USB闪存盘与网络上的动漫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相似 , 且D站部分动漫虽有下载选项 , 但动漫本身未使用侵权标识 , 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第11356033号bilibil注册商标专用权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认为 , 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 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 ,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 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 , 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联系 。 且客观上 , 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混淆 。
故上海杨浦法院认为 , 三被告使用上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第11356069、15362394、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 , 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同时 , 结合部分涉案平台已无法打开 , 其侵权行为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以及立足商标本身的作用及价值、结合涉案商标的具体情况 , 上海杨浦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 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被告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1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澎湃新闻|B站诉D站商标侵权案一审落槌,D站被判赔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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