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理学兴起,认为失节事大,为何女子离婚改嫁却十分普遍?
宋代是我国封建时代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的统一王朝 。 这一时期的妇女离婚、改嫁的现象比较普遍 , 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就是《宋刑统》明文规定了“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 不坐” 。
而国家法律的制定一定要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趋势相适应 。 宋代法律在婚姻关系中赋予女性“能过就过 , 不能过离”的底气 , 其实是商业经济前所未有繁荣之下 , 社会各阶层义利观念转变后形成的必然结果 。 财产继承权、离婚权和再嫁权保障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
古代女性“大门不出二门不迈” , 一生都局限于家庭之中 , 婚姻权利的重要性无异于二次投胎 。 两宋是程朱理学兴起并成为官方认可的主流思想的时代 , 理学家程伊川提出的“饿死事极小 , 失节事极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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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贞观念让如今的世人普遍想当然地认为宋代女性备受“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束缚 。 但是事实上不仅北宋时期上至宗室权贵 , 下至平民百姓 , 女子再嫁现象比比皆是 。 甚至到了南宋 , 妇女再嫁也还是平常 , 著名女词人李清照丧夫后再嫁 , 又毅然离婚就是典型的例子 。 可见理学贞节观念在当时的影响力十分有限 。
宋代女性受惠于唐代遗风 , 社会地位有所提升 , 守贞观念并不浓厚 。 同时在空前繁荣的商业经济影响下 , 士人一反儒家思想视商业为末业的传统 , 经商蔚然成风 。 “君子”也重利轻义 , 因此出于“经世致用”的务实考虑 , 妇女离婚、再嫁的法律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泛 。 而且统治者以及士大夫还以实际行动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 支持妇女再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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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厚嫁——宋代女性的重要财产继承权
由于宋代科举制度不断完善 , 读书人投身仕途大有可为 , 因此当时的男婚女嫁并不看重门第 , “榜下择婿”可以成就士庶通婚的佳话 。
再加上商品经济发达 , 无论贫富家庭的父母都有能力尽量为出嫁的女儿筹措丰厚的嫁妆 , 即使低嫁 , 女儿的婚后生活也不至于窘迫 。 而从史料来看 , 宋代公主出嫁的妆奁之贵重甚至超过了亲王聘礼的规格 。
宋代的礼制和法律都保护女性的嫁妆权利 , 厚嫁之风让女儿实际上可以合法分得可观的父家财产 , 嫁入夫家后不会低人一等 。 而且宋代法律明确规定 , 嫁妆是由妇女自由支配管理的私产 , 离婚或改嫁时都可以带走 , 这也构成了女性面对家庭婚姻生活的重要底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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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代法律条款赋予女性更大范围内的离婚自由
宋律在承袭唐律的基础上 , 根据实际情况再做修订 , 关于离婚的规定远远超出了“七出”“义绝”的范围 , 女性的离婚自主权明显扩大了 。 新增了诸如婚内受辱可以提出离婚、丈夫犯罪可以提出离婚、因丈夫病狂而提出离婚等有利于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条款 。
除此以外 , 从实际案例来看 , 宋朝法律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理由也多种多样 。 有妻子美貌嫌丈夫丑而提出离婚的 , 有因丈夫出轨风尘女子而提出离婚的 , 有不堪丈夫辱骂构陷而提出离婚的……都获得了官府的判决支持 。
3、宋代女性再嫁的主要情形一览
【宋朝理学兴起,认为失节事大,为何女子离婚改嫁却十分普遍?】宋代女性再嫁中的主要群体是寡妇 , 《宋刑统》允许符合条件的妇女再嫁 。 苏轼曾指出寡妇百日再嫁与礼教不合礼教 , 但让贫困寡妇守节也并不可取 , 不如再嫁他人改善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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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士大夫对于生母再嫁也表示理解支持 , 如范仲淹母亲丧夫后贫困无依改嫁 , 他也随之改名朱说 , 长大为官后孝敬奉养母亲 , 母丧后才改回本名 。
宋代离婚再嫁的女性又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形 。 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 , 宋代女性有离婚再嫁的底气只是相对于后世明清时期的女性而言 , 实际上在男权社会被休弃的可能性更大 。 离婚后虽然可以归宗依靠父兄 , 但再嫁一般也是势在必行的 。
例如因著名的《钗头凤》唱和而流传后世的陆游与唐琬的爱情悲剧中 , 唐琬因婆母不喜而被迫与丈夫离婚 , 不得不改嫁宗室子赵士程 。 虽然这位良人的人品家世甚至更胜前夫 , 她却依然郁郁而终 。 总的来说 , 宋代女性再嫁是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风气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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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离婚再嫁现象普遍并不意味着地位平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整个宋代社会 , 对于女性的贞节观念其实是比较宽松的 , 遭遇不幸婚姻的出嫁女有二次选择的机会 。 但是宋代女性离婚再嫁的现象普遍并非在封建社会实现了男女平等 , 仍然处于男尊女卑的社会关系之中 。
宋代被陈寅恪先生誉为华夏文化造极之世 , 是罕见的没有直接亡于内乱的统一王朝 。 “文治”之下经济、文化高度发展 。 随着城市的发展、市民阶层兴起 , 一部分妇女得以走出家门 , 投身商业、手工业的生产中 。 推动经济发展 , 地位有所提升 , 在家庭婚姻生活中有了一定的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权、再嫁权 。
然而这些主动权绝大多数都掌握在父亲、丈夫等男性手中 , 女性并没有独立的私有权利 。 离婚、再嫁很多时候也还是身不由己地听命于父兄亲长 , 自然谈不上男女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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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由于上承唐代开放的社会风气 , 以及繁荣的商业经济影响 。 宋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妇女以嫁资为主的财产继承权、婚姻生活中的离婚、再嫁权的保护 。 赋予了婚后生活不如意的女性“能过就过 , 不能过离”的二次择偶底气 。
然而随着程朱理学的发展 , 限制女性离婚再嫁的“守节论”观点日渐占据了社会舆论上风 。 到了元朝理学的官学地位长期确立 , 朝廷明令禁止命妇、出征军人家属等女性再嫁 。
而到了明清两代 , 程朱理学盛极 , 妇女再嫁受到严重限制 , 在从上到下都褒扬“守节贞妇”的沉重舆论压力下 , 有的烈妇以断臂、毁容等自残方式表示守节的决心 , 甚至以死殉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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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相较于后世 , 在妇女离婚再嫁情况并不鲜见的宋代 , 女性在家庭婚姻生活中显得比较有地位 , 但实际上依然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中处于弱势 , 还远远谈不上男女平等 。 参考文献
1、《宋刑统》
2、《宋史》
3、《宋人轶事汇编》
4、《宋代婚姻家族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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