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男子诉第三者索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采访人员戴平华 付睿
手机信息意外揭开了一个秘密 , 这让陈某国感到崩溃:妻子不但出轨数年 , 而且小女儿也是她和别人生的 。
陈某国愤而起诉 , 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一审 , 他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第三者上诉期间 , 陈某国与妻子离婚 ,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 。
能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破裂 , 不适用侵权责任法 , 只能依据婚姻法来调整吗?
妻子出轨丈夫起诉第三者
夫妻之间 , 见不得光的秘密早晚是藏不住的 。 2019年9月初 , 陈某国无意中拿起妻子江某红的手机 , 这一看 , 当场懵了 , 妻子与一个叫张某勇的男子往来信息充满暧昧 , 细问才得知 , 双方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数年 。
陈某国的妻子从事按摩工作 , 张某勇经常来店里按摩消费 , 2015年10月间 , 双方结识了 。 此后 , 张某勇以教江某红开车、约吃饭等为由与其进一步交往 , 来往密切 。 在陈某国不知情的情况下 , 双方开始频繁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 更让陈某国震惊的是 , 自己养育多年的小女儿陈某某 , 竟然是妻子和张某勇所生 。
陈某国痛苦不已 , 总觉得大家都在议论自己 , 思前想后决定找张某勇讨个说法 , 但张某勇拒不认错 , 拒绝赔偿陈某国的精神损失 , 双方沟通不畅 , 乃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
协商未果后 , 陈某国将张某勇诉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诉请判令被告张某勇立即停止侵害 , 消除影响 , 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0万元 。
一审法院判决第三者道歉赔4.3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 。 陈某国不是陈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 而张某勇才是陈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 陈某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抚养张某勇与陈某国妻子江某红生育的小孩 , 张某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 对陈某国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对于陈某国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 法院认为 , 张某勇的行为对陈某国的精神伤害显而易见 , 综合考虑抚养年限、张某勇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4万元 。
对于亲子鉴定费 , 陈某国主张3200元 , 张某勇未提出意见 。
一审法院认为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渝水区人民法院最后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 判决张某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新余日报》刊登致歉公告 , 公告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 , 法院将在《新余日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 , 所需费用由张某勇承担);张某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200元 。
离婚判决书给了第三者“翻盘”机会
张某勇对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 , 提起上诉 , 请求驳回陈某国的起诉请求 。
在张某勇看来 , 自己作为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不符 。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 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陈某国与妻子江某红目前未离婚 , 陈某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 。 且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 , 只有重婚或者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 在本案中无此情况 , 陈某国没有依据要求张某勇承担责任 。
陈某国则强调 , 本案与离婚纠纷无关 , 追究的是张某勇的侵权责任 。
就在该案审理期间 , 出现了新情况:陈某国与江某红通过诉讼离婚了 , 张某勇于是将这一离婚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供给了法院 。
这份离婚判决书判决解除江某红与陈某国的婚姻关系;江某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损害补偿)陈某国5万元;陈某国与江某红共同所有商品房归陈某国所有 , 非婚生女儿陈某某由江某红抚养至成年 。
正是这份判决书 , 给了张某勇“翻盘”的机会 。
“第三者”不受婚姻法调整
新余中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国能否向张某勇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 而陈某国的请求权成立与否要看张某勇是否构成侵权 。 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 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行为 , 如在报纸、杂志、网络、广播、电视等刊载、播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文字、语言、图片的行为 , 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 本案张某勇与江某红的婚外情属二人之间的你情我愿 , 较为私密 , 并不构成侵犯陈某国的名誉权 。
法院还认为 , 陈某国向张某勇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因张某勇与陈某国的前妻江某红婚外情且生下了二人的孩子 , 导致陈某国与江某红离婚 , 故张某勇应承担侵权责任 。 而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 规范的是合法夫妻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义务的责任 , 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不受婚姻法调整 。 其行为属道德调整范畴 , 应受到道德谴责 。 陈某国作为无过错方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但只能向江某红主张 , 不能向张某勇主张 。 况且 , 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 , 陈某国在与江某红后来的离婚诉讼中也已主张了相关权利并得到了相应支持 , 因此 , 陈某国向张某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当 。
2020年4月2日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
■律师说法
可对小孩抚养费进行主张
那么 , 作为受伤害一方 , 陈某国能不能向张某勇主张侵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他还能通过什么途径 , 向第三者主张合法权益?
对此 , 景德镇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烨认为 , 陈某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张某勇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其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 ,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因此 , 张某勇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给陈某国造成的影响等承担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 。
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邝宪平称 , 如果第三者造成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害 ,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的 , 但没有实际损害 , 仅以第三者介入侵犯家庭幸福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 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 有时,第三者并非主要过错人或责任人 , 难以明确是谁对谁的侵权 。 而且依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 一般不予支持 。 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本案以“赔偿精神损失费”为由起诉 , 案由应为侵权纠纷 。 侵权纠纷在举证上适用“谁主张 , 谁举证”的原则 。 那么,陈某国就要承担对方确实存在侵犯他权利的举证行为 。 首先要证明 , 该第三者明知存在婚姻关系还与其妻子同居 , 这是最关键的 。 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的话 , 他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 即便能证明该第三者知道存在婚姻关系 , 那么在确认精神损失费方面 , 法律也是有很多限制性条件 。 在名誉权上 ,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 , 那么还是可以主张名誉权索赔的 。
【第三者|男子诉第三者索精神损害抚慰金】尽管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一定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 但邝宪平认为 , 当事人可以对小孩抚养费进行主张 , 之前在抚养非婚生小孩上 , 男方是有付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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