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台|汉沽的第一张滩契

_原题是:汉沽的第一张滩契
汉沽第一份滩契 , 始于清顺治十三年八月初五日 , 距今已有360多年的历史 。 说到滩契的产生 , 它与长芦盐的历史发展及芦台场的设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
汉沽的开滩制盐 , 可追溯到距今两千年前的两汉时期 。 那时 , 官铸铁锅 , 募民提取海水 , 煎煮后得盐 。 至后唐同光三年 , 盐区中建芦台场 , 将原来的分散式改变为集中式煮盐 , 始有灶户和灶丁之称 。 每个灶户均有煮盐的场所 , 称之灶地 , 并作为“恒产”为己所有 。 距今七百年前的元代时期 , 灶丁们在刮碱淋卤煎盐过程中 , 逐渐认识到利用日光可以直接晒盐 。 距今四百年前的明代后期 , 灶户们在长期制盐的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 于自己的灶地上挖渠、筑埝、修池、提打海水从事日光晒盐 , 将原灶地改造成滩地 , 即今天的盐滩 , 这是盐业史上重大的变革 。 开置盐滩需要费用 , 这些均由灶户自付 , 盐滩遂成为灶户的私有财产 , 灶户称滩灶户 。
盐滩的开置 , 均必须纳入官方的芦台场登记入册 , 加盖印章 , 准此晒制 , 并定期交纳钱粮 , 称为“官滩” 。 这种合法化的身份 , 为人们的自由交换、买卖打下了基础 。
清初 , 芦台场汉沽盐区有灶地537公顷65亩、滩地7顷50亩 。 当时均是面积较小的滩田 , 折合盐滩约45副 。 在制盐生产经营中 , 个别滩灶户最初因无力交纳钱粮 , 遂产生一种以退契、卖契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 即形成契约 。 买卖双方经中人说合 , 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协商一致 , 经过要约、承诺和担保等程序确立双方交换事项 , 立下字据存证 , 契约即成立并实施 , 成为财产流转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 汉沽发现的最早的一张《滩契》是这样的:
立卖滩文约
邵承教 , 因钱粮无措 , 将自己官滩一付(副) , 坐落张家河 , 计斗子三付(副) , 同中说合 , 情愿卖与崔名下为业 。 言定时值价银贰佰玖拾肆两 , 其银笔下交足 。 东至邵应惠 , 西至邵久祯 , 南至沟 , 北至坨 , 四至分明 。 如有弟男争碍者 , 在卖主承管 。 恐后无凭 , 立契存照 。
同中人:董×瑞
立契人:邵承教
顺治十三年八月初五日
这份滩契文约 , 简明扼要 , 但契约的几大要素一应俱全:滩主姓名、卖滩原因、滩地面积、卖出金额、说合人、立契人及成交年代 。 其中 , 在责任中 , 白纸黑字写明:“如有弟男争碍者 , 在卖主承管 。 恐后无凭 , 立契存照 。 ”这段话 , 看似平淡无奇 , 但将后期责任讲得十分清楚 , 以绝后患 , 并成为一句经典 , 在以后几百年的滩契缔结和使用中 , 被反复传承套用 , 屡试不爽 。 邵承教作为汉沽卖滩第一人 , 开创了自家滩田因“钱粮无措”被卖掉的先河 , 从而被载入了盐业开发的史册 。
【芦台|汉沽的第一张滩契】在接下来的康熙、乾隆、嘉庆、道光、同治及民国的200多年的漫长时光里 , 一直沿用这种简约、明了的契约模式 , 但随着时光的推移 , 滩契在内容上更加翔实、完善和具体 ,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取消了滩契的历史 。 这份滩契 , 聚焦了当时汉沽老一代盐滩开拓者艰苦创业、聚财奋斗的历史 , 为研究盐业历史文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翔实、珍贵的历史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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