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丈夫去世后留下2000平“豪宅”,妻子不知所踪,夫妻共同债务谁偿还?法院这样判
夫妻共同债务中一方死亡的 , 生存一方应承担清偿责任 , 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定 。 嵩明法院最近执行了这样一件棘手的案子 , 丈夫去世后妻子不知所踪 , 留下三处房产该如何处理?
案件情况
2015年8月 , 李某、王某(夫妻)向刘某、樊某(夫妻)借款人民币45万元 , 双方写下一张借条 , 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45万元 , 此借款于2016年2月28日前归还 , 如到期不还 , 李某自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 2016年6月 , 李某(夫)因病去世 , 刘某夫妇向其家人多次催讨借款无果 , 2019年8月 , 刘某夫妇将李某的妻子、两个子女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
嵩明法院认为
据提交的证据 , 嵩明法院依法认定二原告向李某、王某出借过款项45万元的事实 。 李某、王某系该笔债务的共同借款人 , 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且借款系用于家庭生产经营 , 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 应由李某、王某共同偿还 , 李某去世后 , 王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 , 法院予以支持 。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 , 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本案中 , 李某的子女、父母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李某去世后 , 继承开始 , 因本案债务系李某的合法债务 , 故李某的子女、父母应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二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嵩明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樊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 。 二、由李某(已逝)子女、父母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 , 五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 刘某夫妇便申请强制执行 。 2020年7月24日 , 执行干警找到双方当事人 , 经双方自愿协商 , 一致达成协议:由王某偿还樊某款项67900元及利息;执行李某遗留下来的未被其妻子、子女、父母继承的所有财产 。 但这之后 , 王某未自觉履行约定 。
9月11日 , 执行干警随申请人刘某来到被执行人家里 , 准备进行调解 , 谁知俩被执行人(李某父母)情绪激动 , 不愿配合 , 执行干警好言相劝 , 经过几小时的沟通 , 两位老人终于愿意坐下来好好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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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了解到 , 李某妻子、子女已多年未归 , 家中仅有两位老人独自生活 。 李某生前留下三处房产 , 一处为300多平的住宅(李某父母现居处) , 一处为2000多平(含院子)的毛坯房 , 一处为路边20多平的小平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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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村委会核实 , 李某的两个子女并未继承李某的遗产 , 三处房产由两位两位老人管理 。 于是 , 申请人提出拍卖李某遗留的房产 , 考虑到两位老人年事已高 , 执行干警便与申请人商量 , 先拍卖2000多平(含院子)的毛坯房及20多平的小平房 , 将300多平的住宅留给老人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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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下 , 双方都同意以上拍卖方案 。 下一步 , 嵩明法院将对上述的两处房产进行拍卖 。
【潇湘晨报|丈夫去世后留下2000平“豪宅”,妻子不知所踪,夫妻共同债务谁偿还?法院这样判】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综合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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