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生活中常说的“父债子偿” , 意思就是父亲欠下的债务 , 儿子就有义务为还不上钱的父亲还债 。 这样的说法 , 很多人都觉得是对的 , 但我国最新法律规定在继承父亲遗产 , 接受父亲赠予 , 使用父亲所借财务的情况时 , 儿子同时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 。 除此之外的父债子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我们在生活中应多了解法律常识才能避免自己掉入法律盲坑 。
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 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 这里的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是这个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丶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 , 并承担最终结果 。
不管是父亲借了多少钱 , 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他人无关 。 那么它与债权人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他们这些当事人有约束力 , 也就是说 , 只有借款的人才有还款的法定义务 , 与其他人一点关系也没有 。
“父债子偿”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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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会发生遗产继承 , 子女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 则要同样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 还款一般是以实际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 。 在如今社会上 , 每个人家中都会涉及到很多债务问题 。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 ,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 , 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 , 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 , 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 《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 , 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 , 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 。
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 , 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超过了财产 , 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 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 , 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 , 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 。
“父债子偿”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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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 , 遗产债务的清偿 , 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 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 , 继承人不必清偿
【“父债子偿”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2、特留份原则 , 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继承 , 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 , 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 , 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子女没有代替父母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 但在以下情况 , 子女应当代替父母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 , 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
2、继承了父母遗产的 , 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也就是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 , 对超出部分不付偿还义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 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 , 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
“父债子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 但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 , 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 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 , 已经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 , 如今绝对的“父债子偿”已成为错误的观念 , 不再适用 。 继承人偿还债务的前提以其继承的遗产为前提 , 且只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 , 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 , 以自愿偿还为原则 , 不负偿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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