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金山一男子在禁渔期非法捕鱼,还使用了这些渔具……

2020年9月11日 ,
【判了!金山一男子在禁渔期非法捕鱼,还使用了这些渔具……】金山区首例利用禁用渔具
在禁渔期捕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在金山法院公开审理 ,
并当庭对刑事部分进行宣判 。
判了!金山一男子在禁渔期非法捕鱼,还使用了这些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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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0年3月15日18时许 , 被告人王某根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 , 携带电捕鱼工具 , 至本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某水域 , 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电网兜进行电力捕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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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0时许 , 民警根据线索在上址抓获王某根 , 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12.08公斤(已作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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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水产研究所认定 , 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 , 作业方式为电捕 ,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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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
案件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 经法院主持调解 ,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根达成了调解协议:
?1、被告王某根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80元;
?2、被告王某根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人民币1000元(该款已经以渔业资源恢复费保证金形式支付至上海金山某淡水鱼种场 , 并委托该单位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天然渔业资源恢复);
?3、被告王某根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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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部分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王某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被告人王某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赔偿天然渔业恢复费用 , 可以从轻处罚 。
最终 , 被告人王某根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 缓刑四个月 。
灭绝性的捕鱼方式之所以能发生 , 一是利益驱使 , 二是违法成本低 , 三是环保意识薄弱 。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 , 不仅修复了生态环境 , 还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成本 , 对潜在的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 金山法院在对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 , 还要求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 该案的审判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发展理念 , 同时也是对2020年8月推行的《金山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方案》的有力实践 。
下一步 , 金山法院将继续加强同农委、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 进一步落实公益诉讼案件“两法”衔接机制 , 强化司法作为 , 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 , 注重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 , 为加快全域生态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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